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012-07-06 08:20:00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稳定收益”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7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 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邮政编码: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2年7月9日,即2012年7月9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华安稳定收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7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稳定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联系人: 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邮政编码:200120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2、本次议案如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