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厉以宁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尽快制定和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十分必要,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基金业健康规范发展。
厉以宁说,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制定基金法,规范基金运作,能够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制定基金法给基金以适当的法律地位,严格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有利于加速货币资金从银行向资本市场的转移,优化资源配置;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基金业发展中的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体系。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信托法》的颁布实施和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已难以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的需要。
他还说,根据WTO有关协议,入世后我国将允许设立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为履行入世承诺,为外资参股提供法律依据,并促进不同基金机构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作保障。
草案起草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加大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既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又结合国情,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充分考虑我国基金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外基金业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