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再次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则,并就基金公司核准设立过程中的程序与细节问题作了详尽的回答,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过程中每一道程序所需要的报送材料均已明确。业内专业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为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诞生铺就了最后“一公里”所需的道路,合资基金公司的面世指日可待。
据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在《中外合资基金公司设立规则》7月1日生效事实后的10天左右的时间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尚未收到一家拟设立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市场人士对此颇觉意外。众所周知,不论是境外有关资产管理机构还是境内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对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均非常积极,看好基金管理行业在我国的广阔发展前景,并力争能早日介入,以在竞争中占得先机。他们没能及时报送申请材料的主要原因,还是对申请设立过程中的有关程序与细节,以及每道环节所需报送的材料不甚明了。正因为如此,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中国证监会及时地就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与说明,并以问答的形式在有关媒体上加以公布。“问答”的内容全面、详实、细致,基本涵盖了合资基金公司申请设立过程中还不甚清晰需要加以明确的内容。
但是,上述程序、细节以及规则的明确,只是为未来合资基金公司的诞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公司的设立毕竟是市场行为,有赖中外有关各方结合自身利益,以市场化原则作出决策。目前,已签署原则性意向协议的未来“合资基金公司”已有20余家,有很多家合资双方的谈判已进行了近两年的时间,并在最近一年尤其是我国去年底成功加入WTO之后,谈判的进程明显加快。许多对谈判的“对手”经过这一两年的频繁沟通与协商,已变得熟识,双方都坚持长期的战略合作态度,坦诚相见,并在谈判双方最为关心的敏感问题、焦点问题,如未来合资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未来股权安排、管理层安排、基金经理任命等各方面达成共识。对于这些合作方来说,在未来合资公司的合作框架与原则已经成型,最先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材料的,将会是这些公司。未来最新面世的合资基金公司,也将从他们中间产生。
当然,也会有一些合作方的谈判进行得不是很顺利,在谈到诸如上述敏感问题时,双方分歧加大。这可能与外方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认识有关,也可能与他们对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认识有关,更可能与双方对各自市场地位与能力的判断有关。这需要通过更进一步的沟通与交流。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诞生。市场期待已久的第一批或第一家合资基金公司正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