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
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发表谈话,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所涉及到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认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筹建申请与审核阶段、重大变更与分支机构设立等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说明。
据悉,自《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颁布以来,中国证监会收到许多境内、境外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相关问题。为方便申请人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增加审核的透明度,推动基金行业的发展,证监会将有关问题进行收集,并集中作了回答。
证监会发言人指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具体条件为: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的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如果一个境外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条件,那么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
谈到外资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最大持股人问题时,这位发言人说,“在符合《设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出资比例的条件下,经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符合《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外资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根据审慎性原则,现阶段担任最大持股人的境外金融机构须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经验”。
他表示,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可达到49%。外资持股的具体比例,应由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后,依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发言人还指出,外籍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需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包括既往资产管理记录及有效证明),要参加并通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豁免的除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另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筹建申请与审核、开业申请与审核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