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有关出资比例规定,经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符合规定的外资机构可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根据审慎性原则,现阶段担任最大持股人的境外金融机构须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经验
□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
□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内资基金公司没有区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日前发表谈话指出,符合有关出资比例及其他规定、并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的外资机构可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公司不超过一家。
发言人表示,根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基金公司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且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如下条件: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发言人指出,若一个境外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条件,那么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
发言人指出,在符合《设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出资比例的条件下,经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符合《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外资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根据审慎性原则,现阶段担任最大持股人的境外金融机构须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经验。外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可达到49%。
发言人表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证监会鼓励基金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
发言人强调,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内资基金公司没有区别。
发言人明确,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根据证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自律材料和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由于境外股东此前和现在不能从事我国A股市场的投资,因此境外股东不必比照境内股东办理自律备案手续。
此外,外资参股基金公司也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
发言人指出,分公司可从事基金产品开发、推销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但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分公司和办事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