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基金立法工作已历经几年,数易其稿,但始终进展不甚明显,至今尚未提交人大审议。为了使该法案早日出台,促进和发展基金的市场性投资活动,有关方面决定将原本涵盖各类基金规范的投资基金法,转为规范对象较为单一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据某基金立法资深人士介绍,原来讨论中的投资基金法草案本准备对基金作统一规范,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要在该法案中得到体现,但由于有关方面和学术界专家学者意见不一,协调起来困难较大,因此,本着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为减小出台的阻力,提高顺利出台的系数,主张单独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思路被有关方面采纳。
这位资深人士透露,拟议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引入许多新的思路,比如基金组织形式原先分为契约型与公司型两种,现在将可能拓展分为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人制等形式。之所以改型为制,是为了界定公司型基金的公司与《公司法》中界定的公司之间运行的差异。毕竟《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值的50%,而改型为制后,基金强调的是制度组织形式,而不是公司主体,这就避免了公司制基金的投资活动与《公司法》发生冲突。与此同时,新方案还取消了对公司制基金组织形式的具体规范,只对信托制基金作出规定。
对于拟议中的有限合伙人制基金,这位资深人士也作了介绍。他说,合伙人也就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特定对象共同发起成立定向基金。在对私募基金活动目前尚无法出台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制基金拓展了基金管理公司新业务的发展空间。有了有限合伙人制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就可以为诸如保险公司之类的大型财务公司提供定向基金理财服务的新选择。
另据了解,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对诸如基金登记、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等基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探索。比如,试将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要求其须在有关法定机构登记;为解决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困难的问题,对一些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定基金持有人能以所持份额选择到现场或通过通信等方式参与表决,并延长了基金持有人参与表决的时间等等,这些都增加了基金法规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