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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迎接市场化——透析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
2000-11-28 08:00:00 来源: 字号:

  日前召开的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对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探讨。从立法的内容和探讨的焦点可以看出,市场化已经成为中国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准绳。

  在投资基金的设立方面,草案第四稿提出,契约型和公司型的基金组织形式、开放式和封闭式的基金运作方式都拟允许设立和存在。这大大丰富了基金品种,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的余地和机会。专家指出,国内现在推出的33只新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而从国外的情况看,以美国共同基金为代表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因法律关系简单,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可见,第四稿中的这一规定真正实现了由市场来选择基金品种的目的。

  私募基金有望设立是投资基金立法中的最大突破,也是本次研讨最热门的话题。草案第四稿第十章专设“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内容。且不论该如何对这种基金进行规定,能提出这种设想应该说就是一个飞跃。因此私募基金入法不仅获得了海外专家的全票通过,他们同时还献计献策,对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私募基金投资人的保护问题以及公平对待投资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基金管理人方面,草案第四稿对此进一步放宽,允许投资顾问机构担当基金管理人,以引进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素质。专家指出,随着基金业的发展,所有潜在参与对象都应有平等的成为基金管理人主体的机会,让更多适合做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企业参与其中。

  在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草案第四稿设想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增设独立董事。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都由证券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缺陷,而管理的又是利益主体缺位的契约型基金,很难避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发生。设立独立董事则可以弥补契约型基金法律利益主体缺位的不足,更好地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基金立法要解决实际问题”已经成为共识,推行市场化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必由之路。我们相信,遵循市场化的轨迹,市场将看到一部大力推动我国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