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上,来自德国、英国、意大利、美国等的法律专家、基金专家对《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提出的不少建议颇有启发。
一些专家建议在中国建立“自动举证”制度。规定凡涉嫌违规违法者均应主动证明自己是无罪无辜的,自己去搜集举证所需的文件与纪录。由此,举证的责任就从政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转移到涉嫌者身上。他们认为,这一方法将对遏制内幕交易,加强监管,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产生积极的作用。
不少海外专家指出,应建立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增设“独立董事”一职对于公司型基金投资人的保护将会是一个重要进步;但是,立法仍应在假设“没有独立董事”的情况下,做好能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立法框架。他们同时也指出,独立董事本身也需要监督,应该对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报酬确定、退出、独立董事的职责、如其违背职责应该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等加以确定,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
专家们还提请中国同行与立法者关注开放式基金运作中的一些公平性问题。多位专家表示,开放式基金运作中,投资人申购赎回的价格是按照T(交易日)计算的,而基金经理知道确切的新增或减少资金额并在市场上实际买入或抛售证券,却是按T+2日的价格进行的。两者间的价差有可能导致基金新老持有人间的不公平。一位专家还提出,根据草案第四稿,为支付开放式基金赎回款项的需要,基金可根据契约或章程规定向银行短期借款,在这种状况下,投资人赎回是以一个价格计算的,而基金经理却并未按这个价格抛售股票,在市场处于下跌的过程中时,它会使基金经理错过其该平仓的时机,使基金面临更大的风险。
海外专家们还指出,应该在立法中让基金从业人员了解,法规所限定的只是他们应该达到的最低标准而不是上限,鼓励基金经理人、托管人等根据立法的精神为投资人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