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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9-11-12 08:00:00 来源: 字号: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界定,它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和督察员;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暂行规定》还对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精神,在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考试并已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工作人员,视为已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并补发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他尚未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考试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现有人员,需在2000年7月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