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王书明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投资基金立法应注意研究几个问题。
王书明说,第一个问题是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要处理好几种投资基金品种共同性规定与各自特殊性规定的关系,使《草案》既具有一般的规范性,又有一定的针对性。第二个问题是,具体法律规范要体现立法价值取向,并通过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如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是投资基金法的宗旨,也是投资基金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具体条文中对此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三个问题是,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各基金品种的发展也不平衡,实践经验还不够,因此,在立法中既要研究我国的实践,又要注意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经验,努力使投资基金立法既立足我国国情,又符合科学的规律;既体现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阶段性,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第四个问题是,处理好投资基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比如,公司型投资基金中的基金投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都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协调,以避免冲突、重复和有遗漏。投资基金的法理学基础是信托关系,投资基金立法应当关注信托法的立法动向,使两部法律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