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昨日在'99中国投资基金立法研讨会上特别指出,尽管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的是境内设立的基金,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发展境外投资基金。
他说,在努力培育境内投资基金市场的同时,我们必须鼓励境外中国基金的发展,鼓励境外基金投资于中国市场。可采取多种形式,允许境外基金投资于中国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和产业市场),在境外设立中外合作基金,投资于境内;或者允许在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外双方在境内共同发起基金,逐渐允许境外基金设立代表处、办事处和分支机构。
曹凤岐表示,基金引资与其它引进外资的方式比较其主要优点是不构成外债、不会发生企业控制权的危机。但他认为,也不应对基金引资的功能估价过高。境外基金并不是为了我国的国企改造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而来的,其进入中国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满意的投资回报。
与此同时曹凤岐认为,境外基金在缓解我国的资金短缺的同时,还可能通过金融市场进行投机活动。因此,他认为,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对于境外基金对中国的投资的合理政策取向是:主要鼓励它们投向实业项目,对境外基金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持慎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