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1月23日发布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东的交易行为。
上证所将完善大宗交易市场作为2009年主要工作之一。通知的要点在于明确将大宗交易系统的股份买卖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通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述途径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即5%时,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此项规定使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买卖必须遵循与集合竞价系统进行的交易同样的监管要求,从而避免再次出现某家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一次转让股份达到10%的情况。
上证所有关人士指出,若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是整数手,投资者在持股比例的计算中,可以持股达到该比例后最后一手成交作为达到法定比例并触发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时点。因此,投资者持股变动比例接近法定比例时,应当对买卖股票的申报作出适当的控制,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暂停申报并撤销未成交的申报,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出现公告时持股大幅超过法定比例的不合规现象。另外,若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列举情形的,应当作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法定比例。
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东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具体执行相关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述途径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的,应当依照该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
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的股份性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本次持股变动的数量、比例、日期及方式。
四、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五、对违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资者,本所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