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基金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通知。
通知指出,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通知还指出,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另外,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而且,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审阅监察稽核报告,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在收到季度监察稽核报告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应妥善保存董事的书面意见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