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个人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1600元。这是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时透露出的信息。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报告中提出了七条修改意见。一是公司对外投资按其章程自行决定,建议删去公司向其他企业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的条款;二是公司应当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三是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四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五是对股份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按原有股份比例派送不作规定;六是公司正常清算时,职工补偿金先于债务清偿;七是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要严格监管。
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报告中提出了六条修改意见。一是规定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二是增加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的规定,并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是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要列为公司重大事件;四是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五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六是修订草案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较多,建议增加对其权力的制约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所作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汇报中提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听证会上多数人的意见,并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建议再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