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六个规章,《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个出台亮相,随后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足见监管层对基金"阳光"运作的重视。
此前,规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一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四个内容与格式准则于7月1日生效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同时废止。
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相比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管理办法》将信息披露义务人限定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这较《指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更加规范、科学,与实践中的做法相符合。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相对集中并对各项信息披露事项责任人的明确界定落实了信息披露责任,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充分保障了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保护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媒介。《指引》将信息披露的媒介限定为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但实践中各基金管理人已经将在报纸上公告的信息也同时在公司网站上作了披露,随着网络科技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日益广泛而便利的使用,网站将成为人们了解基金信息的主要媒介之一,《管理办法》顺应了这种实践要求,而且将篇幅较长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在公司网站上,节约了基金运作成本,提高了信息披露效率。
3、加强了信息披露的内容。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基金成立后至开始申购或者赎回这段时间里,基金管理人要每周至少一次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这便于基金投资者了解封闭期基金的运作情况,也有助于监管部门获得基金的建仓情况。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也要在次日进行公告。《管理办法》还增加了临时披露的法定事项,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这些明确的规定将日常实践中的做法加以法定化,便于操作。
4、增加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了保证《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违法事由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可以援引《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信息披露活动违反《管理办法》或者未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证监会有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较《指引》而言,这不仅有利于监督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执行,而且在立法技术上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将信息披露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统一在一个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