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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颁布
2004-06-15 08:00:00 来源: 字号: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今天颁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就特定披露环节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这两个编报规则将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规定,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基金运作的影响。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税项时,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时,应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主要包括该重大事项的内容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无法估计的原因。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规定,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时,应列表显示(可附图示)报告期末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其他资产等的金额及其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时,应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市值及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合计。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及合计。在披露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细时,至少应列示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股票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