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年多的市场研究开发,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s)正走向成熟。在三月初召开的基金业联席会议上,“推动ETFs和LOFs(上市型开放式基金)早日出台”,已经被列为今年基金监管的重点和主要任务,对ETFs的开发,更是被上证所排到今年市场创新工作的首要位置。
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一个金融产品的创新,大都面临如何突破现有法律限制的问题,概念独特、设计新颖的ETFs也不例外。所以,要预期ETFs何时可以面市,就不能绕过这个槛。
譬如,机构投资者因套利行为会产生T+0回转交易的需求,针对这样涉及市场基本交易制度的问题,如何界定一级市场ETFs基金单位创设置换行为和二级市场基金单位交易行为间的相互关系;怎样界定开放式基金和ETFs之间的关系;没有沿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做法的ETFs,能否借此走出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的限制;如何为旨在辅助齐备一篮子股票或ETFs单位的“借券制度”打开操作空间,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律课题。
在运作层面,同样有若干问题亟待解决。作为在ETFs创设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机构发起人,最具代表性的券商责无旁贷,然而基金业不少人士指出,除了套利或业务拓展等方面的驱动力外,券商发起、做市ETFs的利益机制仍有待完善,在缺乏类似积极性基金席位交易额回报机制的情况下,怎样使更多券商将手中盈利目标明确的自营股票,自愿转换为适当的标的组合,再投入到ETFs的创设中来,大有文章可做。
可喜的是,目前至少在产品设计层面和标的指数层面,有关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原则性的共识,无论是针对上证180的抽样复制,还是针对上证50的全复制,一个参照标的指数、简便易懂的单位净值标示办法已经初步得到确定。为避免分割流动性,同一个标的指数的ETFs产品一定期限内只授权一家管理人打理的原则,也已明确。
当然,在完善产品方案的同时,更多方案设计以外的投资者教育、产品宣传和技术铺垫工作也有待展开,怎样将一个概念看似复杂、但却身兼“分散风险、交易方便、费用低廉、折溢价小”诸多优点的金融“舶来品”,顺利地推向市场、推向投资者,是有关各方共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