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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门槛"提高
2004-03-19 08:00:00 来源: 字号:

    国务院日前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与以前施行的《办法》只有十四条相比,在基金会的设立、财产的管理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

    基金会设立的"门槛"提高了。以前施行的《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而《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据悉,慈善基金曾在股市中数次亮相,在康缘药业、有研硅股的2003年半年报股东名单中,分别出现了上海慈善基金会和哈尔滨哈里慈善基金的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