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田仁灿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使年轻的中国基金业获得了一个如鱼得水的发展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充分体现了规范发展这一主线,即不仅体现了规范的要求,而且更体现了发展的要求。其中,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格的规定,保证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准入门槛和基本素质;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保证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运作空间,防止了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侵犯;关于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和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赋予了基金管理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保障了基金持有人的根本利益;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使得基金法具备更高的权威性,基金法的条文能得到更有效的执行。
高度重视人才质量的建设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人才素质、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为保证基金业的健康高效发展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对基金从业人员范围进行了限定,第十六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条件进行了规定。
基金管理是一个高度依赖于投资专门技能的行业。一个好的基金管理公司要做到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各个投资人才的专门技能,致力于为客户实现财富保值和增值。基金公司能否得以长期持续的发展,基金业能否得以长期持续的繁荣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人的因素,即是否具有高素质的投资管理团队。因此,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对投资管理人才专业素质的建设,这是保证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根本力量。
尚需完善和健全相关制度
中国现行的若干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制定的,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中国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和法制化,我国原有的不少政策制度已显得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阻碍了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正;为推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对企业财税核算制度也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整。目前,我国基金公司管理的若干只基金,在年底时都面临着赎回压力,不得不变卖股票资产,以取得现金,应付客户的赎回要求。因为基金公司的大客户即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现行财税制度规定,只有已经实现变现,实际损益才能计入当年损益,从而导致即使是高收益的基金也会面临赎回的可能。
防止恶性竞争维持正常秩序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市场参与各方应履行的职责、被禁止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防止基金业的恶性竞争、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将发挥有效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基金管理公司数量的增加,基金同业之间以及来自其它专业投资机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适度的竞争有助于基金业的发展和中国证券市场的进步;但过度的竞争,尤其是不健康的恶性竞争将会妨碍和限制中国基金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基金业中时常出现基金管理人低收管理费的做法,这一现象值得我们严重关注。各种恶性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行为事实上正在侵蚀着中国年轻基金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应允许和鼓励受托资产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1条的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预留了空间。根据该条款,基金管理公司或经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在我国允许和鼓励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迄今为止,在中国的各类投资机构中,基金管理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效率和效果也被证明是最有效的。如果赋予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接受委托资产管理(在我国又称委找理财)的职能,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效率也将是最有效的。
其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近年来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了很大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是中国各类证券投资机构中内控制度最健全、投资管理人才最齐备、投资管理经验最丰富、投资者需求最了解和信息披露制度最充分的专业投资机构。如果赋予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委托资产管理的职能,将是对客户委托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提供有效的保护。
第三,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从总体看,由于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的有效监管和中国证券基金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基金管理公司已成为今日中国各类证券投资机构中最具诚信品质和最为遵纪守法的一类专业投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被赋予受托理财的职能,受托理财业务将能在规范健康的基础上得以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效率。总的来说,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各类证券投资机构中证券交易行为最规范、信息披露最透明和投资效率最强的专业投资机构。因此,赋予基金管理司受托理财的职能,机构投资者队伍和实力将获得更大程度的发展,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效率。
为使委托资产管理健康快速发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相关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委托理财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规定委托理财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的分离制度;三是规定委托理财机构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规定恰当的资产评估、定价和赎回制度。
尽快推出QDII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现实性和前瞻性兼顾的要求。
近年来,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已越来越快。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关证券市场开放条款的落实,以及QFII等制度的推行,在机构投资者结构中,国际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中将占有一定的比重并逐步提高。目前以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等形式出现的国际投资机构开始运作于中国证券市场,不久,外资独资的各种专业投资机构也将出现于中国市场。这一情况说明,中国国内的证券市场财富将被海外证券投资机构所分享。
但另一方面,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领域却基本限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从而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产配置,不能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的成果。因此,应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尽快推出QDII制度,以使符合条件的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在可控的范围内尽早进入国际市场,不断积累国际市场投资经验,提高与海外资产管理机构的竞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最优资产配置,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和实现财富的持续有效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