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时,一开始包含有专门投资于货币市场的子基金,但上报到主管部门后,由于基金专门投资于货币市场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相关法规和监管措施不完全具备,致使招商安泰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子基金并未同其股票、债券和平衡基金一同诞生。但招商基金公司表示,仍将向管理层申请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行。无独有偶,最近华安基金公司又明确表示其正在设计并向管理层上报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创新,并明确表示将于年内推出其旗下的首只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创新在我国是否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法律环境,一时间引起业内的广泛争论。
法律环境
我国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及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被认为是正式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格局。通常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而不包括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这从证券投资基金业归证监会管理、现有约束基金业的两个最高级别的行政法规均由证监会负责执行似乎可以得到更进一步佐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颁布执行,先看这两部现行基金业最高级别的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1)这两部法规均由国务院批准,并指定证监会负责执行,而非由证监会自己颁布执行的部门法规,其立法的基点是规范在国内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这样一种组织方式从事投资的行为,而非具体的投资对象与投资范围。(2)作为应对股票和债券市场投资急需而颁布的这两部法规,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投资对象上限定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而非限定只能从事股票、债券投资。(3)2000年出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在规定开放式基金投资对象时,除了遵守1997年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在第五条只是笼统地规定要“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可见,早期规定的一些基金禁止行为,如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等,已经被于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部分废除,我们在基金定期报告中也可以看到,证券投资基金有融入或融出资金的行为。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实质性含义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各业之间相互设立防范风险的机制,以防止金融风险在各业之间传递和渗透。客观的经济活动是一个整体,经济活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交流、相互融通、相互促进是经济活动内在联系的本质反映,人为地割裂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我国金融业在分业防范风险的前提之下,有限度的混业经营局面事实上逐步在扩大。这从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投资股票和债券,以及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业的中间代理业务等均可以看出来。近来日益高涨的保险公司自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达到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呼声也是在向分业体制挑战。国外的情况也是如此,美国在上世纪20年代的经济危机和股灾前,金融业一直是混业经营。20年代的危机和股灾,充分暴露了金融风险在金融各业之间的传递和渗透的危险性,促使美国在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才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体制格局,分业经营的体制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末,1999年底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才再次让美国金融业回到混业经营的体制,而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诞生在实行分业经营的1971年,自诞生以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规模日益扩大,充分显示出货币市场基金的强大生命力。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也是体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具体载体。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限制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探索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是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认为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有违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是基金业“吃着碗里、望着锅里”的行为,以致认为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是自家门前的雪还没扫完又去管别人瓦上的霜的越界行为等,均有违创新精神。
经济环境
美国货币市场基金诞生于1971年,其诞生的经济环境是20年代危机后美联储对存款利率限制的Q条例。所谓Q条例是指美联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条例,其第Q项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限制。不同存款期限和存款额度之间的利率水平差异,客观上促成了通过集合投资,集短期资金长期化、小额资金大额化而达到获取更高利率的盈利需求。货币市场基金由于投资于货币市场短期的金融工具,比如短期国库券、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债券回购等,这些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通常具有期限短、风险低、流动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使得货币市场基金也相应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其较强的流动性通常可以达到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开出支票对外付款的程度。
我国现在是否具有推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础条件呢?首先,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现在仍然受到严格的管制,银行不同期限和存取款条件的存款业务之间客观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利率水平差异。其次,我国经济体系中,无论是短期融资还是中长期融资均是以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为主体,中长期资本项目融资现在虽然发展了股票、企业债券、可转债等融资方式,但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仍然占主要部分,尤其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短期性融资,除了民间直接借贷外主要集中在银行。无论是短期融资还是中长期融资,都具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大量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在商业银行并通过商业银行完成间接融资,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同时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在短期融资中发展直接融资的金融创新,正需要货币市场基金发挥其作用。再次,随着票据法的实施和经济活动票据化的发展,商业票据的规模和交易需求也越来越大,现在只通过银行体系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来实现票据交易,不仅交易通道陕窄,而且银行承担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将银行业务从传统的存贷业务中解脱出来,大力发展银行中介业务,使银行变成一个真正全能的中介支付体系,这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化解银行风险的最终途径。最后,据人民银行最新统计,我国居民的本外币储蓄存款已经高达10.38万亿元,尽管储蓄率高达40%,但人均储蓄额仅有7000元的较低水平。我国保险业不发达,居民承受风险的能力较低,在为生活、医疗、失业、养老、子女入学等必须的支付均主要通过个人储蓄来实现的条件下,具有流动性强、风险低、收益稳定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方式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我国现有的金融资产投资方式中,除了无风险的国债和银行存款外,只有风险高的证券市场这一狭窄的渠道,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家一再鼓励分流银行储蓄存款、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但却一直有居高不下、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存款的原因。
因此,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和金融环境,客观上有着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现实需要。但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又置货币市场基金于一个边缘化的境地,这就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问题:是通过金融创新满足客观的社会需求并相应完善适合创新的法律法规,还是通过现有的既定法律法规来过滤不合条文的金融创新,以达到所有的创新都“有法可依”呢?显然,我们应该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