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发起人与管理人的关系如何处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在我国基金发起人就是基金公司发起人或者是基金公司本身———这种现象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和合理性,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弊端。发起人与管理人分立需要扩充发起人队伍,但是在现行机制下,队伍扩充还存在困难。
有人认为基金公司既是发起人又是管理人,是把基金公司与基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了,这样一来基金公司在日常的投资管理中会更加尽心尽力。但实际情况是,虽然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需要认购一定份额的基金,但毕竟比例很小,相对于几年的高额管理费来说可谓九牛一毛,而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根本不需要认购基金。一位基金公司高层人士坦承,发起人与管理人合一,基金公司是最大的获益者。正是因为基金公司可以通过管理基金获益,他们才对发起成立新基金非常积极。这位高层人士说,基金公司发起成立基金的动力就是做管理人取得管理费等收益。从这个角度考虑,那些与基金公司毫无关系的机构投资者,有什么动力去做基金发起人呢?
事实上,其他机构对发起基金缺乏积极性的原因还不止如此。发起人被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如监督管理人、选择管理人等都只是纸上谈兵。某保险公司资深投资专家认为,如果不改变目前基金的治理结构,保险公司做基金发起人发起基金,再交给基金公司来管理,对管理人谈不上有多少监督,就连基金类型的转变如“封转开”都没有话事权,做这样的发起人只不过是多买了一些基金罢了。与其这样还不如做专户理财,保险公司对基金公司管理的专户有相对更大的监督权,甚至还可以参与资金管理。
因此,基金业要改变发起人与管理人二者合一的局面,就要扩大发起人的权利、保证发起人权利可以落到实处,以吸引其他机构投资者在政策放宽后投入到基金发起人的队伍中来。有研究人士提出,可以借鉴公司型基金的管理方式,由发起人牵头成立受托委员会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受托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发起人、持有人委派,也可以类似于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