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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 06:53 上证债字(2003)5号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基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所决定自2003年3月3日起,将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由人民币0.01元调整为人民币0.001元。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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