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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一“控”难取舍 基金公司股权面临重新布局
2002-08-09 08:00:00 来源: 字号:

自从决定与安联德累斯顿合作并率先递交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后,国泰君安证券就要面临一个“痛苦的”选择:未来要么全部卖掉持有的国泰基金管理公司30%股权,要么卖掉持有的中融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然后再减持至少10%的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而且据记者了解,相关股权转让给自己的控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得不到有关部门认可,必须是实质性转让。显然,无论哪种选择,都会是痛苦的,但这是“1+1原则”所要求的。
  所谓“1+1原则”,是有关机构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家数的限制: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即所谓“一参一控”模式,市场俗称为“1+1原则”。这一原则是不久前证监会以发言人问答的形式公布的。国泰君安证券目前就受到这一原则的限制。他们持有国泰基金管理公司30%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另外还持有中融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而该公司已向有关部门作出承诺,将会把在基金管理公司中的投资调整到符合“1+1原则”的有关规定。
  记者对现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构成状况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后发现,同样受其困扰的证券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众多,几乎涵盖了国内所有的大型证券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在已经成立的18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已获准筹建的天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中,持有两家及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多达27家,这里面包括了银河、海通、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南方、西南、天同、光大、广发、国信等国内主要的大型证券公司,还有上海爱建、浙江国际、陕西国际、安徽国际、山东国际、重庆国际、天津北方国际等信托投资公司。显然,依据“1+1原则”,这些公司如果想要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就必须对其在基金管理公司中的股权投资布局进行调整,相应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许多机构将不得已放弃其在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中的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否则,就得放弃发起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梦想。同时,华夏证券、湘财证券、上海国际信托等3家公司虽然只持有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但均是主要发起人,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他们要想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同样面临着放弃其在现有基金管理公司中的控股地位问题,必须减持部分股权。
  基金公司股权的这种被动转让不仅涉及面广,而且交易难度极大。一方面,这涉及到基金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平衡起来难免来回拉锯,交易成本高。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又没有一个成熟的股权交易市场,股权价值如何评估才能被各方所接受,也是一个大问题。而且,股权的受让方还必须是已经"举手"的"好人",有至少一年的守法合规自律备案。可以预见的是,"1+1原则"如果能够坚持贯彻下去,那么,基金业内这次股权的调整规模将是空前的,持续的时间也会很久。有专业人士认为,这一过程会持续一到两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1+1原则"也会时时受到各种力量的挑战。
  但是,从鼓励基金公司股东集中精力搞好一两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1+1原则"在现阶段无疑是科学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有助于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将会看到,"1+1原则"的实施将会引入基金管理公司更多的投资者,也会催生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推动基金管理业的竞争走向深入,推动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