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委托理财业务正成为基金公司关注的一个新话题。由于目前管理层积极支持基金公司拓宽业务范围,因此,估计不久的将来,委托理财将成为基金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优势和劣势
尽管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或称资产管理业务)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且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大部分基金公司运作也有三至四年的时间,而且基金管理与委托理财并无实质差别,因此它们对此项业务并不陌生。
与证券公司相比,从某些方面来看,在委托理财领域基金公司具备一些独特的优势:
专业受托管理人形象优势
委托理财业务是一项讲求信誉、实力和品质的金融业务,受托管理人的专业素质是理财客户最为看重的,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理财的资产管理团队,其专业形象容易得到客户的认同;而证券公司尽管也设有资产管理部,但由于其整体业务过于庞杂,因此在专业形象上无法与基金公司相提并论,从营销角度来看,基金公司受托理财的专业形象确实要优于证券公司。
规范经营优势
多年来基金公司的受托理财业务基本上是在公众监督下规范运作,尽管也曾经出现过“基金黑幕”等违规事件,但毕竟在操作透明度上要好过券商,实行基金托管人制度,客户资产安全也能得到保障。而部分券商至今甚至还没有完全理清公司投资业务与委托理财业务之间的关系,委托理财业务资金难以做到如期如数偿付。对于重视资金安全的大机构而言,在选择受托管理人时,规范经营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
人力资源优势
目前基金公司集聚了一大批资产管理和证券研究人才,一些人甚至有海外留学和从业经历,而这些人中的大部分是来自国内知名证券公司的精英。这种人才优势是国内证券公司短期内难以迅速超越的。
不过,必须承认的是,由于证券公司介入委托理财时间较早,而且各项业务之间具有协作效应(如投资银行部门与上市公司建立的密切关系往往是开拓委托理财业务的重要资源),因此,在客户基础上已经具备一定优势。尽管近年来(尤其是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后)基金公司已经在建立客户关系上投入了较大的人力和物力,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与证券公司相比,仍然有明显的差距。毕竟基金公司没有证券公司那么多的直销网点。
委托理财规章待定
去年12月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在2002年7月1日之前按新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并申请理财业务资格。而关于基金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规章。《基金法》的草案中,亦未涉及该项业务。
从本质上讲,基金公司受托理财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受托主体不一样,因此规章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受托理财可能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根据国外惯例,此报酬可以不受现有基金管理费率的限制,引入激励受托人、与业绩挂钩的浮动报酬制。
受托理财业务与现有基金管理业务的冲突
如果两者管理费率有较大差距,则需要在制度上防止内部利益输送,如是否实行防火墙制度。从国外情况来看,一般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公司不会同时管理私募基金(或受托资产)。
专户管理和信息披露问题
每一个理财客户均应该专户管理,而且客户对帐户盈亏情况有定期知情权。但基金公司不能对外透露客户的情况。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争端解决
主要纠纷可能发生在,受托人未能完全遵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操作,而且受托人资产出现了较大损失。对赔偿责任的认定应该有明确规定。
只有具体规章发布之后,基金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才可能正式开展。以通常的立法进度来看,有关规章出台至少还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不过,一些基金公司早就着手此方面的准备工作,而社保基金是它们一致看好的潜在大客户。一旦管理层一纸令下,相信我们又将看到,一场基金与基金之间、基金与券商之间的理财客户争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