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证券基金立法知名学者王连洲昨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将于7月1日施行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两个设立规则对正待审批的《投资基金法》影响不大。待批的投资基金法中有允许外资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可以看作是立法基础。从日后执法角度看,投资基金法尽快出台将有助于为包括这两个规则在内的规章的执行提供更强的执法依据。
尽管已经有包括南方基金、鹏华基金等管理公司在内的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与国外合作方签署了合作协议,但其发展步伐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一直迈得不大。王连洲认为证监会这两个规则显然有助于中外合作合资基金大张旗鼓地发展。不过他强调两规则实际是有关部委遵照中国加入 W TO兑现承诺的一部分。证监会颁布的规则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与国家法律的起草颁行没有冲突之处。尽管投资基金法从立法的工作看时间较长一些,但具体的部委其实应根据加入 W TO的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没有必要等待有关法律完全彻底到位。
对于外资进入后的影响,他认为从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的规则看,外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 W 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这些规定应该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和国内公司学习新的投资理念。而在实际施行中,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无论从何种角度说,同样要遵守投资基金法,因此内外资的合作有比较适宜的环境,有助形成公平的竞争。此外,尽管投资基金法还没有出台,但也不需要进行大的变动,例如对于合资的立法依据,投资基金法中已经有了允许外资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这将为两规则实行提供立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