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只是一种投资组织形式,对其立法不应过多考虑投资对象”,这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的。目前在基金立法过程中仍存许多异议,投资基金立法的进程显得十分艰难。
“对基金立法首先要认清基金到底是什么东西”,朱少平认为,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有不同的理解,对投资者来说基金是投资工具,对托管者来说只是一笔固定的资金,对基金管理人来说是推出的一个产品,对监管部门来说它是监管对象,而对国家或立法者来说,它就是启动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投资组织形式,因此《投资基金法》的规范最好是不涉及投资对象。比如我国的《公司法》中只规定公司怎么设立、怎么建立机构、怎么运作、投资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并没有规定该从事或不从事什么业务,任何投资者根据各自的投资目的都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同样法律也应只规范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组建、委托管理和收益回报的形式。基金和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是募集了资金由自己运作,而基金只是发起设立的一个组织,把基金财产委托给管理人代为运作,再把收益回报给投资者。从这个角度看,基金既可以投资证券,也可以从事风险投资和期货投资。
对于目前的投资低迷,发展基金是启动民间投资的一个非常好的办法。“相较公司而言,基金具有四大优越性”,朱少平指出:第一,基金可以放大资本。公司筹集到多少资金就只能运用多少,尽管可以负债但受到比例限制,而基金发起之后是通过募集资金来扩大规模,一个基金公司资本只有几个亿,但属下基金的规模可达到上百亿。第二,基金不须交企业所得税,因为基金的收益是要分给投资者的。如果要交税,基金的盈利压力将会很大。第三,基金的投资操作人100%都专业人员,一只证券投资基金往往只有两三个人在操作,这些人必定是某一方面投资的专家。而公司中真正负责业务操作的人员比例很小,专业化程度比基金低得多。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一般在2.5%以下,公司的管理费至少是5%以上,有达到20%甚至更高的。公司和过去的企业组织形式相比是个进步,但投资基金比公司又有很多优势。因此根据需要,从事集合投资、创业投资的都可以采用基金这种形式。
投资基金在我国是从90年代初开始出现的,其后可以分作两大阶段,90年到94年是急剧发展时期,全国共发行了70多只基金,而经过当时监管部门审批的只有一家,其他都是由地方自发搞起来的。这些投资基金都是综合的,既投资房地产,也投资实业和证券,结果有一部分钱投入到房地产里就出不来了。出了一些问题后,基金进入一个暂停阶段,从94年到97年之间就没再发基金了。到了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发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98年4月开始发行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到目前共已发行了50多只,资本总额达到900亿左右。朱少平说,从运作的这几年来看,对于稳定我们的证券市场,对于促进民间投资起了很大的作用。从98年开始我们又研究了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
朱少平介绍说,目前立法中对基金争议最大的就是产业投资部分,甚至有人认为基金仅仅就是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募集资金后由内部人员自己运作,一种是委托给管理人进行运作。对由自己运作的人们认识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把钱集中起来自己操作,那就是一个公司,不应算作基金;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本来就是基金,自己操作和委托操作并不是根本区别。而这种区分的关键在于涉及到应否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当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它主要是从事高科技投资,同样可以免税。朱少平认为免税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因为基金不交企业所得税是法理决定的,而实行免税只是国家的一种扶持政策,不能持久,而且还有全免半免的问题。美国有一项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对外的投资超过自身资产的40%,对这部分投资就可以视作一种基金,需由专人管理,所以美国的普通公司也可以从事实业投资基金,这对我国应是一个参照。朱少平介绍,现在立法中涉及到对国外基金理解的不一致,而我国现实中还没有真正的产业或者风险投资基金,只有一些是变相地在按这个思路在做。因此有人建议,既然认识不一致,就先把产业投资基金拿出去,仅就现在认识比较一致的证券投资基金先立法。就我国的国情来说,这也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