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这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新增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公司住所;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等,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通知》同时还规定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通知》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执行法院判决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涉及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