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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如何参加配售新股
2002-04-12 08:00:00 来源: 字号:

日前,有关部门已对基金申购新股作出新规,不仅使基金申购新股的行为有法可依,而且使基金与市场普通投资者在申购新股上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这可能就是在前期中远航运的发行中,对基金申购行为不作特殊限定的原因。但显然,不作特殊限定并非没有限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双10%”的条款,仍是基金申购新股及在二级市场投资中不可逾越的行为准则。同时,该文件要求基金公司具备一定的市场判断能力,如果因其申报量较大,而中签率又极高,基金将可能面临违约风险,也会因此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但这一规定只是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申购新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而联想到即将恢复实施的新股发行按市值对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政策,关于基金配售新股的焦点问题仍然较多,且都与基金持有人利益紧密相关。

  首先是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平等待遇问题。在2000年公布实施的有关新股按“市值”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办法中,这个“市值”包含有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可转换债券市值以及基金市值。因此,基金持有人在新股配售中享受到的优惠就包含了两部分:一是基金可按持有的股票市值参与新股配售,获得基金净值的增长;二是基金持有人可按其持有的基金市值获得配售新股的权利,获取新股申购收益。这就是封闭式基金的“双重配售权”。因当时尚未进行开放式基金试点,上述政策的实施没有难点与争议。开放式基金面市后,恢复实行这一政策就引出了新的问题: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是否可依其持有开放式基金的“市值”享有配售新股的权利?按理说,作为集合投资的工具,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没有本质的区别,其持有人应当享有与封闭式基金持有人一样的权利。

  但问题是,开放式基金并不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其登记、结算目前皆由各基金管理公司办理,而不是在统一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那么,基金持有人持有开放式基金的“市值”如何计算?

  如何在基金管理公司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与协调?就成为这一问题的难点。而如果因为这个难点,取消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市值”配售新股的权利,那显然会造成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之间的不公平,会对开放式基金的试点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到基金行业的发展。

  其次是封闭式基金内部不同持有人之间的平等待遇问题。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是封闭式基金最大的持有人,持有基金的份额占到基金总份额的近30%。但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保险资金不得直接投资股票,只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而如果基金持有人按其持有基金的市值获得新股配售,保险公司将会直接持有上市流通的股票。这显然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而如果因此“取消”保险公司的此项权利,也会在不同类型的基金持有人之间造成不公平。

  显然,在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公平应是首要原则,兼顾市场效率。上述存在不公平隐患的问题将如何解决,值得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