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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将成为基金发展的主流
2002-04-10 08:00:00 来源: 字号:

基金在发展的早期阶段以封闭式基金的形式存在,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期,开放式基金才开始出现,以后逐步成为基金的主流形态。我国自去年以来,也开始大力推进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把发展开放式基金作为基金发展的主流形态。开放式基金的形成与发展,是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史上重要的制度创新。基金由封闭式形态向开放式形态的转变则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的制度变迁。下面我们将从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比较,分析这一制度创新的根源及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影响。

与封闭式基金相比较,开放式基金突出的特点表现在:

1、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方式上采用申购和赎回的方式。就申购而,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在每一个基金的交易日,他都有权购买基金份额,将自己的资金汇集到基金中去,通过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而言,在每一个交易日都在通过发行基金单位,募集资金。基金投资者每申购一份基金单位,就相当于基金管理人发行了一个单位的基金,基金相应就多了一笔资金。就赎回而言,投资者在每个基金交易日,同时也有权赎回自己的基金份额,也就是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收回自己的资金;相应地,从管理公司的角度而言,管理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发行基金同时,也在注销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一份基金单位,就同时意味着必须从基金资产中将相当于一个基金单位的资金还给投资者,同时注销一份属于该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可变性。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总份额是变化的,其变化取决于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行为。如果投资者对一只基金和基金管理比较认同,则会有较多的资金流于该基金,而较少有投资者赎回,这样基金总申购量大于赎回量,资金表现为净流入,这样,基金总份额变大。如果基金投资者不认同该基金,认为从该基金中所获取的收入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或是对基金管理人不满意,等等任何原因,投资者都会赎回自己的基金份额,收回自己的投资;当赎回的资金多,而申购的资金少时,对基金而言,就表现为资金净流出大于资金净流入,这时,基金总份额就变小。

3、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与封闭式基金不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是按基金的单位现期净资产值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决定的。

4、开放式基金还意味着运作期限的开放,开放式基金本身不会规定一个清盘、终止的时间,一般而言,只要一只基金还有足够大的规模,其规模尚未因资金净流出而使该基金缩小到难以运作的地步,该只开放式基金就会存续下去。其存续期由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力量的对比决定。一旦基金运作不能令投资者满意,或投资者不满意其管理人的行为时,基金就会被大量赎回,直至清盘时,该基金也就此结束。

开放式基金的上述特点,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是基金规模的函数,基金规模越大,管理人所能提取的管理费就越多,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机制中,开放式基金规模,随着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数量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就必须:

1、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尽可能提高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能力,因为投资的收入回报是决定投资者选择的极其重要的因素。当基金经营业绩突出时,它就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买入,其规模也因而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当基金的盈利状况不佳时,它会促使投资者不断赎回,使基金面临清盘的风险。

2、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合法经营,并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决不能从事任何有失公正、公允的行为,因为任何违规或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如利益输送,违法违规交易等,都会极大地影响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形象,而其直接后果就是失去市场份额,投资者会赎回基金份额,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

3、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尽可能降低基金运作成本。投资者的最终入不仅取决于投资业绩,还与基金的运作成本有关,基金运作成本高,投资者所得收入就会减少。

4、基金管理公司还必须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服务。因为市场竞争不只是价格竞争,还有非价格竞争。

5、由于存在随时赎回的要求,这一般要求基金所投资品种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与变现能力。为此,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进行更加分散的投资并保留一定量的现金资产。

6、更重要的是,基金管理人将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来保护投资者利益,满足投资者需求。

而对单个投资者而言,开放式基金意味着:

1、承担较高的投入成本。持有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将承担比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更高的成本,这是因为,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方式远比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方式复杂;开放式基金所涉当事人、所涉及的各种关系、问题也非封闭式基金所能比;而且为了销售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较封闭式基金更多一部分宣传费用,等等。尽管基金管理人会尽可能降低基金运作的成本,但无疑,在同等条件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将承担更高的成本。

2、基金投资收益可能下降。由于基金规模是不断变化的,这可能影响基金的长期投资策略,为了应对赎回,开放式基金不仅要保留一部分现金资产,而且在构建其投资组合时,还必须有一部分流动性较强的证券做短线操作。这些都可能对基金的投资业绩不利。

3、作为投资者,其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也将获得更好的服务。

实际上,当我们将上述几点进行比较是,不难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成本较封闭基金的成本高;基金的投资业绩在同等条件下,则可能开放式的比封闭式的要低,至少可以说,开放式基金的宗旨,并不是因为开放式基金一定能获取比封闭式基金更高的投资业绩。但是为什么开放式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出现,并成为基金业中的主流?

当我们假设基金管理人是尽职的,不存在有损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的假定,正视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这一对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由此产生的代理人问题时,就会体会到开放式基金实际上是从一个行业整体的角度,通过强化市场的作用,引入竞争与淘汰机制,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问题,并形成对基金管理人激励的制度安排。

我们知道由于在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并且两者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存在道德风险,即存在在管理基金的过程中不尽职、不作为,甚至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不惜牺牲、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而同时,由于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公共产品特性,使投资者不可能为保护自身权利,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尽职尽责,履行其监督权,因而基金管理人实际处在监督的真空中。对这一问题解决的基础是引入市场机制。法玛认为,在竞争的市场上,代理人的市场价值(收入)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代理人必须对自己的行动负完全责任;为了提高自己的市场声誉,代理人也会积极工作,从而提高未来收入。可见,在解决代理人问题上,市场、竞争、时间是基础。开放式基金的出现正是为了通过强化市场、竞争的作用,引入"时间"的因素,解决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而封闭式基金在市场竞争及防范基金管理公司道德风险方面远不及开放式基金。这是因为:

1、由于封闭式基金的特点,封闭式基金一旦募集成功,投资者将不能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其交易行为对管理人的收益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正如前所分析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封闭期内,无论其管理的水平如何,都能持续地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管理费。而且,管理人还可以通过为封闭式基金设定一个较长的封闭期,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取管理费收入。这有些一锤子买卖的意味。就单个基金而言,法玛所希望的通过"时间"来解决代理人问题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当然,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基金管理人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基金持有人(股东)大会通过,或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有充分理由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资格。但这只是极端的例外,因为基金管理人通常会掩饰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不作为或是损害投资者的行为不明显。因此很难进行管理人的更换。

2、如果封闭式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自由设立,那么,管理公司为了设立更多、更大规模的封闭式基金,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管理费),基金管理人会有尽职尽责管理基金的动机。但对收入的要求有一定的限度,也就时说,当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其能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的管理费达到其预期的水平时,他可能就不再有设立更多基金的愿望,这时,他也就失去了积极工作的动力,他会希望有更多的闲暇、更多的享乐。

而开放式基金则不同,开放式基金引入了"时间"的因素,使市场机制能够真正起作用。因为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受其申购、赎回机制的影响,处在持续的变化中,这使基金管理人持续受到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持续竞争的压力。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不仅欲达到扩大基金规模,获取更多的收益而不得不注重其市场声誉,积极工作。而且要想保持已经形成的规模,保持现有的收入,他同样也不得不努力工作。否则,有可能其规模会因业绩或市场声誉不佳等因素被全部赎回,这时,基金管理人就面临退出市场、面临生存危机的问题。而这是封闭式基金管理人难以感受的压力。

正是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的安排,使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比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更多了一份持续竞争的压力,从而有利于解决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这一对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问题,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这里最后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开放式基金因为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因而为投资者所接受,但从表象上看,这对基金管理人是不利的,为什么基金管理人也接受了这种安排,甚至可以说正是基金管理人推出并发展了开放式基金?因为对大多数意欲长期在基金市场发展的基金管理人而言,本身希望在一个相对稳定、公平、有序的市场中竞争,并不希望因为有部分基金管理人的短期行为而挠乱整个基金市场。部分基金管理人的短期行为,损害的是部分投资者利益,影响的则是整个基金市场培育和发展。因为如果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投资者会以退出的极端方式保护自己,令基金市场萎缩,最终影响所有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因此,大多数基金管理也希望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保护整个基金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