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按市值配售有望恢复的消息公布之后,市场对基金参与配售问题极为关注。2000年2月13日的《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按现行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由于即将开始的2002年新股市值配售的具体细节还未公布,市场无法明确基金能否按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证券市值获得配售。即便能获得配售,由于争议与分歧甚大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问题,基金能否获得与其流通证券市值匹配的足额配售仍然困扰着市场。另外,基金是否要受帐户申报上限限制也让市场颇为关心。
基金应该获得新股配售权。2000年实施市值配售时基金仍享有新股单独优惠配售,因此就不参与市值配售。时至今日,基金的新股配售政策已几经调整。基金也是投资者,在取消基金特权的同时,也不能矫枉过正,连二级市场所有参与者都享有的普遍性优惠——新股市值配售也取消。
准确界定市值配售的性质。按照2000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配售流程,2000年的市值配售实际上包括两个过程:自主申购与中签缴款。在T+0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并配号。T+1日公布配号结果并摇号抽签,T+2日公布中签结果,T+3日收缴股款。假设某基金净值30亿元,股票等可流通证券市值24亿元,此时基金是按24亿元获得配号还是按净值的10%即3亿元获得配号呢?有人主张按净值的10%给基金配号。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所有参与市值配售的投资者都是公平的,在申购阶段都是信用申购,与帐户是否持有资金,以及投资者是否有资金能力履行可能中签时的缴款义务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应该赋予基金按其持有可流通证券市值足额申购的权利,在这个阶段没有必要从投资组合角度限制基金。在中签缴款阶段,投资人才履行缴款义务,投资人仍然可以选择是缴款还是放弃缴款。笔者以为在中签缴款阶段对基金实施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才有意义。如果出现基金大量中签的极端情况时,则必须符合投资组合的限制,放弃认购部分新股。基金放弃认购的新股,可由主承销商包销。但此时基金应承担违约的风险,还可能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取消帐户上限,所有投资者一律公平。即便赋予基金足额的配售权,但如果仍然存在帐户申购上限,则基金仍旧无法从市值配售中获益。2000年的市值配售规定了每个帐户的申报上限,一般是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例如,某股票发行5000万股新股,发行价8元/股,每个帐户申报上限是5万股。由于1万元配1个号,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5万股需要50个号,因此每个帐户市值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下是最经济的。如果某基金的一个股票帐户市值达24亿元,如果实施帐户申报上限限制,则23.995亿元市值由于申报上限限制而白白损耗。监管层一直在加强帐户管理,当前绝大多数机构基本上通过法人帐户进行操作。如果仍然执行帐户申报上限,则市值较大的基金与机构损失较大,也从另一个角度鼓励了多帐户分仓操作,从而不利于监管,也可能埋下违规隐患。因此,笔者建议2002年的市值配售,取消帐户申报上限,让所有的投资者,包括基金、券商、社会机构都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配售。没有必要鼓励投资者进行“开户竞赛”。当然,这样会使发行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一旦出现中签率极高的特殊情况(目前看来,这种可能性极小),造成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不足1000人,将会使发行人不符合法定的上市条件。因此,发行方案的制定应是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意志的充分反映。
应该冷静分析基金的新股优惠。如果基金的优惠是排他性优惠,即基金通过侵占其他投资者部分利益而得益,那就必须坚决取消。相反,其他投资者享有的普遍性优惠,如新股市值配售,基金因为帐户等技术性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那也应该旗帜鲜明地给予基金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