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境外机构参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今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文件暂规定,参股或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机构应当是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法人;并须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境外机构的业务性质相当于境内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的,须在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具有从事证券投资或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资格许可。
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股东或者准备申请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主发起人,以及被选择为合作方的境外机构,在建立合作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资信状况及其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文件还规定,在向证监会报送文件时,境外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参与境内B股市场投资和交易活动的,且该投资和交易活动仍在持续进行的,该境外机构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交报告,说明该投资和交易活动对拟参股、参与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证监会同时对前一段时间已征求过意见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待报批稿再次征求意见。
证监会要求,各有关机构和个人对以上三文件如有修改意见,可于本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基金监管部提出。基金监管部联系人:刘建平;E-mail:liujp@csrc.gov.cn,传真:(010)8806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