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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基金监管新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2001-11-28 08:00:00 来源: 字号:

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关于核准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涉及新增股东的,须报证监会核准;不涉及新增股东,并且注册资本变更未导致第一大股东变更的,须报证监会备案,导致第一大股东变更的须报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间转让出资未导致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报证监会备案,否则须核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须报证监会核准。

  通知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应当转让其股权或投票权,因执行法院判决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其他特殊情形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就相关法律依据另行提交书面说明。

  证监会表示,该通知的制定将有利于完善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制度,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的重组。欢迎各界人士和有关专业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以电子文档方式发至:zhaosz@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