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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向募集基金缘何搁浅
2001-10-10 08:00:00 来源: 字号:

  日前从有关部门传出消息,曾被证券市场视为“重大利好”的保险定向募集基金暂时不会出台了。保险定向募集基金是专门吸收保险公司资金的证券投资基金。故设立保险定向募集基金有利于克服证券市场上散户分散投资的种种不足,缓解证券市场上过浓的投机氛围,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保险定向募集基金较其他投资方式具有成本低、风险低、专家理财、服务专业化等优点,所以更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对于保险定向募集基金遭遇搁浅的原因,业内人士的解释差异很大。有些人将其归因于它超越了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限制。根据《保险法》第10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管部门规定。”虽然在《保险法》颁布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曾不止一次下令拓展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如1998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1999年10月29日,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开办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2000年3月,这一比例提高到10%,部分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为15%,但我们仍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参与发起面向证券市场的保险定向募集基金依然有违规的嫌疑。
  然而,据有些媒体透露,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是《保险法》限制了保险定向募集基金出台”的说法不以为然。保监会的有关负责人指出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保险定向募集基金的设立主体,如果由保险公司出面设立,当属违法无疑。相反若由基金管理公司来设立,保险公司在国务院允许的比例下购买基金份额,则并没有触犯《保险法》。循着这样的思路推测,此次保险定向募集基金遭遇搁浅,是因为基金公司的申请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从长远来看,保险定向募集基金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将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迎接入世的挑战。从经营角度看,外国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相比一个显著的不同点就是,它们的利润主要来自投资,承保业务利润基本持平或亏损,而我国恰恰相反。如美、日、德、法、英、瑞士六国在1975年至1992年间承保业务盈亏率的平均值分别为-8.2%、0.33%、0.51%、-11.6%、-8.72%、-8.48%,而同期投资收益率则为14.44%、8.48%、8.72%、13.01%、13.29%、11.55%。相比之下,我国保险业赔付率仍在50%左右徘徊,发展仍主要靠承保业务赢利支撑。所以我国保险公司亟待发掘既安全收益又高的投资渠道并对经营思路进行变革。
  正是出于上述考虑,我们急切期待保险定向募集基金尽快浮出水面。令人宽慰的是,有权威人士前不久透露,国务院正在考虑整个保险行业的改革问题。保监会主席马永伟也多次表示,要积极推进《保险法》的修改工作。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保险定向募集基金浮出水面乃是指日可待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