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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000-09-18 08:00:00 来源: 字号:

  上市推荐人: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基金名称: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单位总份额:236,712,708 份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00年 9月20 日

  ★基金简称:基金兴安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236,712,708 份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交易代码:4718 ★基金面值:1.00元

  ★上市推荐人: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本基金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3号),由原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规范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上市后将扩募到5亿规模,扩募后存续期再延长5年(至2007年12月29日),扩募时间另行公告。

  本上市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证。如有投资者欲购买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应详细阅读本上市公告书。另鉴于截止二○○○年 九月十二日,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尚有未确认的基金份额19,943,572份,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请与各原基金管理人联系,办理具体份额确认事宜。在扩募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扩募配售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 基金概况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黑龙江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7号)、 《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2 号)、《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3 号),由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等三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36,712,708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12 月29日至2002年12月29日)。

  本基金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由于历史原因,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未持有本基金,将在首次扩募时认购至规定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于2000年7月20日正式接管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授权,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上市、扩募、续期申请。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63 号文《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0〗129号文批准,将于2000年 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基金总份额为236,712,708份,本次上市流通的份额为236,712,708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3 号), 本基金上市后将由236,712,708份基金单位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时,先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基金规模的1%,计500万份基金单位,认购价格为扩募摊薄后的基金单位净值加计0.01元扩募手续费,余下部分由持有人按比例认购。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基金单位份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0.5%, 其余部分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两个月之后,方可流通。

  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12月29日)。扩募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上市后交易单位每手为100份基金单位,每基金单位面值1元。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结构:

  发起人持有零份,公众持有236,712,708 份。  (二)前十名持有人:  序号 名称 持有份额 比例(%)  1 哈国投 7,485,786  3.16

  2 黑龙江证券 6,807,339 2.88

  3 天津信托投 3,951,705 1.67

  4 吕凤文 3,867,012 1.63

  5 迟洪军 3,597,356 1.52

  6 辽华盛信托 3,509,513 1.48

  7 光大银行 3,094,245 1.31

  8 孙光英 3,020,618 1.28

  9 王淑珍 1,876,483 0.79

  10 哈国信 1,713,389 0.72

  (三)基金持有人总数为:11902户, 其中持有 1000 份以上基金单位数量的为11798户。

  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中介机构简介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淳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东方花园饭店写字楼6层

  邮政编码:10002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二)基金管理人简介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淳

  总经理:范勇宏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东方花园饭店写字楼6层

  营业执照号码:11512815(2-2)

  信息披露负责人:方瑞枝

  电话:(010)64156666-501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16 号文件批准, 于1998年4月9日成立,是首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由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管理。

  公司设置六个部门: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投资研究部: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与管理,对宏观经济、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和研究。

  基金开发与营销部:基金新产品研究、设计、推广、销售与客户服务。

  基金清算部:公司财务及各基金的清算和财务工作等。

  信息技术部: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系统规划建设和研究开发。

  综合管理部:公司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国际合作、对外联络及公关,人力资源管理。

  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重大投资以及风险控制的决策工作。

  公司现有人员60名,平均年龄为33岁。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65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博士4人。其中绝大多数为专业人员, 证券从业经历三年或金融从业经历五年以上的占70%以上。

  公司目前管理的基金有三只,即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和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兴华证券投资基金:1998年4月28日成立,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截止 2000年9月14日,基金单位净值:1.4691 元。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7月14日成立,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截止 2000年9月14日,基金单位净值:1.3644 元。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 4月8日接管,基金单位总份额2. 26 亿份。 截止2000年9月14日,基金单位净值:1.0669元。

  (三)基金托管人简介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成立时间:1912年2月5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实收资本:104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自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来,中国银行逐步由国家外汇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锐意改革,强化管理,开拓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健康快速发展。中国银行在国内共有分支机构15000多家,员工 19万多人;海外分支机构 557家,分布在23个国家和地区,海外员工近 2万人,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国有商业银行,并在外汇、国际结算等国际业务方面占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近年来,中国银行一直是国内同业盈利最多的银行,并连续多年被国际金融界权威机构评为中国国内最佳银行。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托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市场研发处、稽核监督处、综合管理处和上海、深圳托管分部,现有员工22人。

  中国银行目前已托管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和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玉祥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9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88号

  联系电话:0451-4680835 4680194

  传真: 0451-4680835

  联系人:刘景峰 李 葳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刘治海

  联系电话:010-65263518

  传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刘治海 贺宝银

  联系人:杨天胜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708室

  联系电话:010-68587588

  传真:010-685875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荭 胡毅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由黑龙江省原龙江基金、龙银基金和广源基金等三只基金合并而成,遵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经规范重组后,更名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转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中国银行托管。

  龙江基金历史沿革

  原名龙江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1992年12月29日(银黑金管字[1992〗第836号)《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设立龙江投资基金的批复》文件批准设立的。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元,规模为8000万基金单位。1994年3月30日在天津交易中心挂牌上市。龙江基金历年皆以现金形式分红,年平均分红率为11%。

  龙银基金历史沿革

  原名龙银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1992年12 月(银黑金管字[1992〗第834号)《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设立龙银投资基金的批复》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黑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基金发起人、管理人。

  1992年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元,规模为6000万基金单位,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历年皆以现金形式分红,年平均分红率为11.25%。

  广源基金历史沿革

  原名广源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1992年12 月(银黑金管字[1992〗第837号)《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设立广源投资基金的批复》文件批准设立的。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

  1992年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元,规模为7000万基金单位,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历年皆以现金形式分红,年平均分红率为11.55%。

  五、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性,符合国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通过积极进取的投资策略,在尽可能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概况

  本基金公众持有236,712,708份基金单位,发起人持有零份基金单位,共计236,712,708份基金单位,基金资产于2000年7月19日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专户",7月20日, 本基金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接管本基金。

  截止2000年7月 19日,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存款: 239,103,746.07

  股票投资:0

  国债投资:0

  (三)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

  按照《暂行办法》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第一期基金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将按照规定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四)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规定:

  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五)投资组合的原则

  全面考虑组合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着重于长期资本增值。

  (六)基金经理

  邹翔,男,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兴和基金经理等职务。

  六、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1.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存续期为10年(1992年12月29日至2002年12月29日)。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见本公告书第四条)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性,符合国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通过积极进取的投资策略,在尽可能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基本投资原则和方向,规定仓位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公司研究力量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提出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公司研究力量的支持下,结合自身判断,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和操作。

  4、投资组合

  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合并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1)、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原则

  21世纪已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是其主要特征,国内股市的管理思路和投资力量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面对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本基金将本着开放、进取、创新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设计投资组合,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那些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性,符合国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上市公司。同时也投资于利用现代资本经营和现代管理手段进行企业改造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

  5、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1.本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考察后进行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1)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3)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 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有很强的行业分析能力,能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所选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分配在各家席位上的交易量挂钩。 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 并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席位的使用到期后,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券商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席位。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4.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

  2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 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 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依据一定的事由以一定的程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就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3.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 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资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和基金专用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4.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2.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准,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市场价格计算;

  (3)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4.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主要有: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上市年费;基金交易佣金;基金证管费、印花税;基金登记过户费;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基金分红手续费等。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 +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5.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扇∠纸鸱绞剑磕攴峙湟淮危?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 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2.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3.基金的临时报告

  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1.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需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需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违约责任

  1.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当事人支付违约赔偿,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1. 本基金契约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各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2.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七)其他事项

  1.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作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2.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3.本基金契约所指的基金移交基准日为基金清理规范后的移交验资日, 该验资日由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任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共同确定。

  七、基金运作情况

  (一) 基金管理人报告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成立后,将以新的思路去研究市场的投资机会,通过积极进取的投资策略,为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市场研判,精心运作,给投资人较好的回报。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0年7月20日接管本基金,关于基金运作的具体情况, 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信息披露形式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依据签署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受理托管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全部财产,对基金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监督。

  八、财务状况

  (一)基金资产已于2000年7月19 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经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据(2000)京会兴字184 号验资报告,资产全部到位。具体情况为:

  基金单位总份额:236,712,708份

  基金资产净值:236,806,536.61元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004 元

  (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契约》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披露基金财务状况。

  (三)最近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0年9月14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 33,906,518.06

  股票投资: 205,312,263.67

  债券投资: 0.00

  资产估值增值: -3,459,935.95

  其他应收帐款: 448,987.61

  基金资产总值: 236,207,833.39

  应付管理人报酬: 134,915.99

  应付托管费: 22,486.00

  其他应付款: 2,565,766.62

  负债合计: 2,723,168.61

  实收基金: 236,712,708.00

  已实现净收益: 231,892.73

  收益分配: 0.00

  未实现资本利得: -3,459,935.95

  持有人权益合计: 233,484,664.78

  基金资产净值: 233,484,664.78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0.9864

  2.重要财务事项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收益;

  (2)未实现估值增值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估值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上一交易日市场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时持有量乘以发行价( 计算日在会计年度结束前)或每股股东权益(计算日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未上市的债券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

  3.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基金单位总额+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估值增值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也存在以下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扩募风险

  本基金上市后即行扩募,由于基金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下降,引起基金市场价格的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相关的影响。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重要事项揭示

  (一)基金发起人持有基金单位份额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本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持有本基金份额。按照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应在基金首次扩募时认购基金总规模1%的基金份额, 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0.5%的基金单位, 其余部分在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本基金发起人将于首次扩募时按规定认购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首次扩募及续期

  基金的首次扩募及续期已经原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首次扩募续期不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首次扩募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持有人大会授权,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扩募至5 亿份的基金单位的申请,该申请已获批准。本基金将于上市后适当时机,由原来的236,712, 708份扩募到5亿份单位。发起人以扩募摊薄后的基金单位净值加计0.01 元扩募手续费为认购价格;一般持有人扩募部分每基金单位价格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扩募部分先由发起人认购1%份额,余下部分向持有人按比例配售, 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认购。

  (四)本基金原管理人声明如下:

  1.本公司已提交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规范、 移交有关部门的以及可能对基金规范与移交产生影响的所有资料、文件和信息;

  2.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如为副本/复印件,均经本公司与原件核对无误;

  3.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任何虚假、不实、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4.截止本声明签署日,兴安基金资产真实、完整、独立, 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5.由于历史原因和基金操作中的不规范, 原管理人将部分基金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资产账户和证券账户从事证券投资,原管理人提供给各中介机构查证的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的资金和证券,确系基金资产。

  (五)本基金原管理人承诺

  将所有原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保存15年以上,以备查询。

  (六)基金上市

  本基金236,712,708份基金单位于2000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基金上市首日设涨跌幅限制,限制幅度为2000年 9月19 日基金单位净值的30%。2000年 9 月19 日基金单位净值将在2000年 9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布。

  (七)特别提示:兴安基金未确认份额的处理

  截止2000年9月12日,兴安基金尚有未确认份额19,943,572份,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请与各原基金管理人联系,办理具体份额确认事宜。在扩募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扩募配售权,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龙江基金:

  联系人:李葳、梁沛涛

  联系电话:0451-4680194

  广源基金:

  联系人: 乔冠华、龚禹同

  联系电话: 0451-4615198

  龙银基金:

  联系人: 孟令涛、刘颖

  联系电话:0451-3647024-8438

  十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关于黑龙江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7号)

  2.《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 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2号)

  3.《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 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3号)

  4.原基金2000年6月13日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0.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