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出加强原有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加大在沪深证交所上市或联网交易的原有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密度和详细程度,以给投资人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评判依据。
根据两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自今年9月起,在沪深两市挂牌交易的各原有投资基金应每月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帐面资产净值和评估资产净值),公告时间在每月前十日内;自今年10月起,各原有投资基金还将在每季公布一次投资组合公告,公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完成、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交所在《关于规范原有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通知》中指出,考虑到原有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中有一定比例的房地产和实业,基金首次公告的净值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审计和评估。首次公告还应说明基金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各单项资产的估值政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支付方法,估值基准日存在的涉及基金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企业债及金融债的发行人、发行期限、性质、逾期时间和逾期金额,对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逾期额、逾期率,对其他企业借出款的分类(未到期、逾期、呆滞贷款),帐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款;房地产投资的本期收益、累计收益,未竣工房地产投资项目和“其他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等。其他资产项如帐面价值占基金资产总额比例超过10%时,还需逐项列示按该比例排序的前十名资产的性质、质量状况。
通知要求,原有投资基金在首次公告时,还应列示提示性公告,内容将包括“本投资基金正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过程中,对流动性较差的一些项目予以变现可能会产生清理损失”以及提醒投资者关注基金的信息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各原有投资基金还将就一些重大事件发布临时报告。值得注意的是,上证所的这份通知在界定“重大事件”时,除包括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人员变动、受到处罚等常规内容外,还提及“基金调整存续期限;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有关机构作出将基金转为金融债券、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进行清盘的决定;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基金提前终止”等内容。通知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报告上述内容。
通知还要求,在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原有投资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立即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交所。同时,上证所有权在原有投资基金二级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对其实施临时停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澄清公告或说明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
通知还规定原有投资基金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均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深证所发出的《关于加强原有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通知》,也对以上各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