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早在1993年3月国家就专门成立了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有关《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几易其稿,但直到目前《投资基金法》还待字闺中。该项立法究竟如何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类各具特点的投资基金?处在是非争论之中的私募基金究竟如何立足?投资者的利益将获得怎样的保护?
5月20日,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解析了《〈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思路》。他透露,《投资基金法》已于今年4月形成了第六稿,6月下旬将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8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初审,有望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出台。
这部与投资基金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为何姗姗来迟,它将为中国证券市场制造怎样的改变?
统一立法的必要
据说,《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仅为了给“基金”下一个准备的定义就花了好几个月的时间,立法之难可见一斑。
久经讨论的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产业投资基金三分法此次为何被一纸囊括?厉以宁称,曾有人建议为三类投资基金分别立法。但分别立法显然存在着时间拖延太久,立法成本过高的实际问题。如创业投资基金法就必须及时出台,否则就不利于创业板及时推出。
另外,法规出台有先有后自然不免有交叉、矛盾之处,很容易造成冲突。而统一立法并非没有可能,因为无论是何种基金都有其共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组合投资和专家运作”是基金5大共同特点。而投资基金的统一监管问题也要求以统一立法为基础。因此不按三类基金区分,而按募集方式区分为基金统一立法是《投资基金法》的重要特征。
厉以宁称,投资基金法管理的基金必须符合四个条件: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来募集;基金的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必须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必须由专家运作。
统一立法问题的解决实际上使各类投资基金的发展站到了同一个起跑线上。
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厉以宁透露,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规定按募集方式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大类别,这实际给长期以来半遮半掩的私募基金确立了合法地位。据了解,投资基金法中私募基金定义为向特定对象(2人以上50人以下,每个投资者至少投资100万元)募集的基金。
厉以宁强调之所以要大力发展私募基金,原因就在于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仅靠公募基金去推动,尤其是创业投资基金更应以私募基金为主。在厉看来,公募基金的特性决定其投资理念必定是谨慎型的,而这样很容易错过最佳投资机会。厉以宁通过总结日本的教训指出:长期沉浸在传统经济繁荣中的日本政府在宏观经济决策中有明显失误,放松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一下子就耽误了15年。而日本企业一般重视高工资回报而忽视股权激励等长远措施,造成企业现实运营成本极高,而不负担成本、由社会给予回报的股权却被忽视的怪现象。这从相当程度上遏制了渴求股权回报的创业者的创业欲望。加之日本的创投公司大多是大企业出资兴建,经理人也大多由公司指派,其投资必定畏首畏尾,无法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
因此,中国要发展创业投资首先一定要将私募基金推向前台。
另外,目前中国有3000——6000亿元老派的热钱无处使劲,这一现实也要求政府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化地位。厉以宁分析:过多的游资随时会冲动,造成难以预料的金融风险。另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都可能使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同时却可能给腐败以寄生的土壤。因此以规范化管理制约大笔游资的非理性趋动,实乃用在刀刃之上。
另外,发展私募基金符合全球基金发展趋势。早在1998年,全球私募基金总额就超过了10万亿美元,全球闻名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就是私募基金,而目前国内所有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质上也都是属于私募基金性质。因此,中国的私募基金一旦有了合法地位,就会体现对创业投资业的巨大推动作用。
厉以宁透露:公募基金的设立采取核准制,而私募基金则采用备案制,即私募基金只向投资者发布信息,而无需向社会发布信息。
厉以宁还强调,投资基金法实际还将为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打下基础,在推动主板市场法人股流通之外,还将对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开设、建立以公开报价系统为基础的柜台交易以及为退市企业服务的特殊柜台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有如此,中国的创业投资才能真正活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才会步入上升通道。
将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
《投资基金法》比以往任何一部法律都更为重视投资者利益。该法对基金管理人行为、基金投资行为、基金托管理行为和投资人大会、基金财产处理都有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引入民事赔偿制度,较证券法进步许多。它明确了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如有违规操作必须以自有资产赔偿基金持有人的损失。
厉以宁指出:该法首先是一部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规范法。基金管理公司在建立董事会的必须保障一半以上为独立董事,而重大诀议必须以2/3独立董事通过为准。而独立董事必须与基金管理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必须具有5年以上财务、法律等专业经验,另外,在独立董事资源极为稀缺的今天,强调独立董事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而不是走过场。而除了独立董事外,基金管理公司其它董事不能兼职。
厉说,《投资基金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以基金的名义来管理不属于基金的钱,而如果其管理着多个基金,必须公平对待,不能厚此薄彼。
就规范基金投资活动而言,厉以宁强调《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不得从事除国债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不得从事贷款、担保以及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投资。一家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
基金名称如何定义也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基金一旦冠名为某专项基金,该基金资产的80%必须投向该产业。
另外,《投资基金法》还规定开放性基金申请设立时应说明最低募集金额和预期规模,一旦达到预期规模就不再募集。每个基金开放日只充许赎回总额的10%,未能赎回的卖单延至下期,但不能超过20天。基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以解基金赎回所面临的资金压力。而封闭性基金经持有人同意后也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后转变为开放性基金。
而对于外资介入投资基金领域的敏感问题,厉以宁称: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凡是由外资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适用本法。但对于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的持股比例,境外投资基金是否可参与中国证券的投资,境内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可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将来会有另行规定。毫无疑问,《投资基金法》的最终出台将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而机构投资者的增多无疑是中国证券市场快进中的稳定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