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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歧: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初现端倪
2001-05-26 08:00:00 来源: 字号:

  目前,创业投资和创业板的设立是理论界、实际部门和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日,本报记者就中国创业投资应注意的问题和法律规范采访了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著名经济学家曹凤歧先生。

  曹凤歧指出,中国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成为中国经济的增长点,必须运用创业投资才能够促使中国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近两年来,国内的创业投资正迅速崛起,他以其具有的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高增长潜力与特性已经为国人所认识,创业投资在中国的企业创新中起了一定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创业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在各方面还不够规范,它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中国企业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真正运用创业投资来发展自己的仍然很少。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最近统计:中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来源仍是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比重分别为84.7%和58.1%,其次政府专项投入比重为17.8%,而来源于国内外风险投资的比重非常小,其中国内风险投资为3.1%,国外风险投资为1.4%。说明创业投资在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第二,相当部分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公司)都有浓厚的政府背景。主要是政府投入资金,导致运作机制不灵活,投资决策受到多方掣肘。在投资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穿新鞋,走老路”,投入资金无法收回。

  第三,目前很多人都看好创业投资,纷纷成立创业投资公司,但相当多的公司未能很好地和高新技术项目相结合,目前有资金无项目或者无好的项目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投资公司甚至违规操作,将创业投资的资金直接投到股市中去炒股,不仅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而且导致投资损失。

  第四,由于目前中国还没有开放创业板市场,风险资本的退出受到很大限制,风险资本不敢投入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别说种子期不敢投,就是成长期也不敢投,只投到成熟项目上,或者投到即将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中。而成熟项目和要上市的企业,资金已经不是主要矛盾,在这时进行资金支持,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锦上添花”,实际上失去了创业投资资本的本来宗旨。

  第五,中国的创业投资管理与运作很不规范。投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盲目投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投资公司在缺乏人才、缺乏专家的情况下封闭运作,造成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因此,在规范中发展中国的创业投资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谈到如何用法律来规范和保护创业投资时,曹凤歧向记者透露,为了规范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在最近修改的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了专门规定:

  草案有一章题目是“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实际上是对创业投资基金所作的专门规定。将创业投资基金定为特定基金是指创业投资基金应当采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不是向公众募集的形式,也就是要采取私募的形式。因为创业投资基金是高风险基金,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草案规定设立特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形式;(2)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3)每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4)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具备上述条件,报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备案即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这样规定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只要条件具备,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以设立了;草案对特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作了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自行担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担任,但基金托管人不能自行担任。这里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没有像对证券投资基金那样明确规定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并管理,但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都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草案规定特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重大投资活动、基金投资组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草案规定,特定基金投资于基金募集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的非现金资产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80%;草案还规定,特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曹凤歧说,投资基金法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既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又规定了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和管理的条件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将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