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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儒:基金立法要长远考虑
2000-11-23 08:00:00 来源: 字号: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刘鸿儒,在昨天闭幕的“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投资基金的立法要明确界限,立足长远,只有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深入思考,并对国际上的先进做法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立法、执法才会有针对性,才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刘鸿儒说,今年投资基金法的研讨有了很大的进步,已从去年的主体结构,明显进入更深的细节探讨层次。从各位专家介绍的情况看,目前我们的有关草案还太抽象。没有详细规定,就会削弱法的实效性。

  比如,目前我国的封闭式基金,媒体上就有争论,说它有黑暗面。证券界发现一个问题,即黑与白、是与非的法律界限还不够清晰。投资基金管理人要为投资人创造收益,要大量持有优质公司的股票;而当优质公司太少时,好多基金就同时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有人说这是黑暗的,是违法的;也有人说,我认为股票好才买,为什么就是非法的﹖因此现在要研究是非界限、法律界限问题,否则争论就没有标准。

  刘鸿儒同时提出,立法要有长远考虑。如基金法规范的范围问题,最初考虑分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三大块,现在改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后,又有人说这样可能说不清,主张分开,建议证券投资基金单独立法,先出台。但是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能发现这样不一定利于长远。在香港金融危机时,许多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正是因为除了有股票基金,还有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更多品种而免受太大冲击。如果单纯使用“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货币市场基金怎么办呢﹖因此他希望有各种看法的人都考虑一下长远,他本人也认为起草小组的考虑是全面的。基金立法,应该做到既满足大家需要,也满足客观发展规律,在大家努力下,使各方面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