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海外专家们一个问题:你们认为,在我们这部投资基金法中,是否应有第十章 即关于特定对象募集基金 方面的内容﹖”
昨日的“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上,王连洲的一个问题使会议掀起了一个小高潮。海外专家们踊跃发言各抒己见。
当天研讨会的主持人大中华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鲍里斯先生见状,立即提出了一项新“动议”:请每一位海外专家表达自己是否支持私募基金入法的观点,并用3句话来解释自己支持或否决的原因。结果,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魏思德、施罗德宝源董事苏淑敏、意大利都灵大学法学教授高梦柯、德国汉堡应用大学教授尤翰林博士、德国马丁路德大学教授顾实泰博士、美国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伦森等全部表示赞成在投资基金法中包含规范私募基金的内容。私募基金入法,海外专家全票通过。
但是,具体到此类基金的监管,海外专家们毫不含糊,全部提出了很高的标准。德国专家、美国专家、英国专家纷纷提出,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应是那些“成熟的投资者”和“资产多得足以聘请专家来为其管理资产的投资者”。一些专家提出每个投资人的最低投资额应增至500万元;另一些则提出应对投资者的家庭资产 如是个人的话 下限作出限定。专家们也非常关注私募基金投资人的保护问题以及公平对待投资人的问题。一些专家还提出,应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如建立“申请豁免”制度,使私募基金无法自动豁免一系列公募基金应有的监管,防止出现大量为逃避公募基金监管而设立的私募基金。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刘修文硕士在会上指出,立法中加入这一章节主要是想解决“庄家”、“地下集资”、“乱集资”问题,当然将私募基金入法是否就能解决这些问题仍需要观察。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的沈仲祺也在昨日会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就个人理解,未来有关章节将主要规范创投基金。由于目前没有法规对创投基金进行规范,因此他赞成私募基金入法 如果所谓特定方向募集基金主要指创投基金的话 。但是他认为,目前的草案对于创投基金来说有的地方规定显得不足,有的地方又过严,因此需要进一步修改并提出了不少具体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