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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立法工作会议共识多多 
2000-06-23 08:00:00 来源: 字号:

    对于投资基金,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在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中,是以契约型基金为主还是以公司型基金为主,是开放式基金为主,还是封闭式基金为主?6月21至22日,在为期两天的《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会议上,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深沪两个交易所等有关方面组成的法律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共聚宁波,就以上问题等进行了研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会上指出,从原则上讲,投资基金的立法应包括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立法的主体框架应该是着重共性、兼顾个性,对投资基金的个别问题要兼顾,能细则细。投资基金要有一个法人治理机制,这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管理人来说,应保证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应保证投资人不过度干涉管理人的运作。管理人的以往记录和信誉非常重要,但是,在中国现在还没有产生成熟的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怎么样处理好这个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的。对投资组合,在现阶段,应该有一个规定,但不要规定得太死,要允许灵活调整。应该根据以上两个特点,对其作一规范。其次,应该对总则和条款进行充实,把公司型基金立法搞细一点,对其它类型投资基金,可根据其特点简要规范。他认为,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不是我们今后的主流方向,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如何发展,应该探讨。风险投资基金立法最需要的是把银行六万亿存款引出一点,要调动这方面的投资热情,一是要有业绩,二是要规范,三是组织形式上、机制上,权力和责任要对称。

  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指出,这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下一步《投资基金法》起草的方向问题,即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在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当中,是以契约型基金为主,还是以公司型基金为主,是开放式基金为主,还是封闭式基金为主的问题。

第一,通过这次讨论,很可能达成共识,就是依然是统一立法。而这个统一立法是以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为主,对直接投资基金,或者说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只是作原则性的规定。这次会议,成果很大,主要是明确了下一步立法的方向问题。第二,下一步主要是以规范开放式投资基金为主,以封闭式投资基金规定为次要。因为从现在世界的潮流看,投资基金是在向开放式这个方向过渡。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在闭幕会上作了总结。他将两天来的讨论问题归纳为15方面。他说,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对各类基金应统一立法,分类管理,宜有细有粗。本法只调整具有委托投资性质的投资基金,一般的风险投资公司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从类别上看,公司型与契约型以及开放型与封闭型的基金都有必要写入本法;产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合二为一,统称为实业投资基金,并采取封闭型,实行公司制。在投资基金的设立上,可采取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办法。公募的实行审批,私募的进行备案。厉以宁还就建立赔偿准备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外合资基金、投资基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等问题,对两天来的讨论作了总结。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周道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陈耀先、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出席了会议并讲话。据悉,领导小组将在此基础上修订出《投资基金法》第三稿并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