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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2000-08-17 08:00:00 来源: 字号: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具有双重身份,即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行使应有的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市场参与者进行证券交易。上述两种身份所赋予的权利是互为补充的,其中,股东权益保护可维持人们对上市公司的信赖,而市场参与者利益保护则有助于人们树立对交易市场的信心。正因为如此,各国证券主管机关都将投资者利益保护视为首要的行政目标和价值理念。

  投资者保护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证券市场主要从法律和组织两个层面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法律层面上,各国都通过立法来禁止内幕交易,强化信息披露,以创造一个公平和透明的交易环境。在组织层面上,各国一般都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当发生券商破产清算,或挪用客户资金又无法归还等问题时,该基金可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赔偿。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香港、韩国等证券市场均已建立了这种投资者保险制度。

  以美国为例,60年代末美国证券业遭到经营危机、财务困难以及市场萎缩的打击,造成数百家证券经纪商被迫合并或停业,或因为无法对客户履行义务而破产,不少投资者因而纷纷撤离证券市场。为了重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该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会员资格是强制性的,凡是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以及全国性交易所的会员,都必须参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确保所有会员的每一客户,在任一会员发生清算时,可领回最高额度达50万美元的现金及证券赔偿,其中每一客户的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此外,在会员发生财务危机时,SIPC可要求联邦法院指派一个受托人进行公司清算及保护此会员的客户。

  SIPC通过向会员收取年费及利息收入来筹措资金,目前自有资金规模达10亿美元,另有银团提供的10亿美元额度可供使用,同时,SIPC还可通过SEC向美国财政部动用10亿美元的借款额度。

  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想

  我国证券市场尚没有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渠道,近年来出现的若干起券商财务困难事件均通过行政性合并的方式得到解决。但行政救济措施只是临时性的手段,而非正常的制度化处理方式。随着投资者人数的急剧扩大,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券商竞争的日趋激烈,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避免部分券商在发生危机时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并引发进一步的市场动荡和危机。

  参考国外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经验,建议成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

  1、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其宗旨是在因经纪商失责或发生财务困难而导致投资者存管证券、交易保证金蒙受损失时,由保护基金对投资者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以此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2、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同时应成立一个专门的赔偿基金理事会,由其决定赔偿基金的资金征收、投资运营、索赔申请等具体事宜。

  3、赔偿基金采取强制性会员资格,凡是依法加入证券业协会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必须加入该基金。这是因为建立证券投资者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如果部分券商没有加入保险制度,其客户的权益无法获得保障。另外,未参加保险制度的券商一旦发生财务危机时,仍有可能引发市场动荡。

  4、赔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券商的会费征收,征收费率可规定为交易佣金的某个固定比例。此外,为防止资金储备不足以应付赔偿金额时,赔偿基金可通过证监会协调向银行借款,并于日后征收会费偿还。

  5、证券投资者的保护金额应随证券市场规模调整,初期由于基金尚不充裕,每个投资者的赔偿上限暂定为20万元,每个券商的赔偿金额则不超过5000万元。如果证券商认为这个保护额度不够大,可自行向保险公司加保,提高其保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