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教授曹凤岐今天在第六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证券业分会场上演讲时透露,一九九九年五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进行投资基金立法工作,一年来,起草小组做了大量工作,对中国投资基金立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曹凤岐介绍,这些共识主要包括:
一、统一立法,重点规范公募基金。曹凤歧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较快发展,同时也将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在立法初期的指导思想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统一立法,而且提出在投资基金法中对三种基金分别进行规范。
曹凤岐说,由于向社会公募的基金关系到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应重点规范公募基金,对私募基金作出特别规定。也就是在现阶段重点规范向公众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而对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实业基金作出原则规范。这样既体现了统一立法原则,又突出了重点,也符合国际惯例,是中国投资基金立法的重大突破。
二、投资基金立法内容要简要,监管要从严。曹凤岐认为,中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宜对重大问题进行规范,不要写得太细,既保证法律的超前性和稳定性,为日后投资基金的发展留下一个广阔的空间,又创造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适应不断变化的基金市场。在立法宽松的环境下,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监管一定要严。
三、处理好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关系。中国目前的投资基金都是封闭式的,应当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可以先设立几只开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封闭式转为开放式,然后逐渐把重点转移到开放式基金上来。在此情况下,及早地对开放式基金进行法律规范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可行的。
四、处理好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关系。曹凤岐认为,中国是采用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好,要结合国情来考虑,由市场去选择。中国应发展公司型基金,在立法中,应当对公司型基金做出规定,并注意处理好双重纳税的问题。
五、对境外基金进入中国做出必要的规范。曹凤岐介绍说,中国加入WTO后,将允许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基金进入,开始的时候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出资比例在开始时占百分之三十三;三年后可以达到百分之四十九,可以共同发起投资基金,参与境内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以后有可能允许单独在国内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单独设立基金。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在投资基金法中应对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基金进入中国作出必要、明确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