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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先:投资基金立法又进一步
2000-06-22 08:00:00 来源: 字号:



  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立法工作会议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陈耀先到会讲话。

  本报宁波电 全国人大财经委昨日在此间举行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葛洪升、厉以宁,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周道炯,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董辅礻乃,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陈耀先,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等出席会议。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陈耀先在会上指出,制定《投资基金法》非常重要。与前稿相比,新草拟稿有了很大进步。他代表中国证监会,希望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能就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等问题,尽快做出决定。

  《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作了《关于投资基金立法若干问题的汇报》。据他透露,为了使投资基金法能够及早顺利出台,目前起草工作小组的倾向性意见是,或只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或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兼顾对“直接投资基金”专列一章只作原则规定。

  据王连洲介绍,新的草拟稿没有将基金“发起人”作为一个具有法律地位的独立“当事人”,而是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并不再要求管理人必须在其设立的基金中认购一定比例的份额;新的草拟稿拟启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保管人”取代目前使用的“基金托管人”的概念;新草拟稿对开放式基金的设立,申购和赎回等作了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基金分红问题,新草拟稿规定,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契约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并规定基金契约或章程必须就收益分配原则作出约定;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我国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出资比例在加入时是33%,三年后可达到49%,新草拟稿就此规定,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与中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样,其活动受本法规范。

  围绕新草拟稿的框架结构及有关内容规定,与会人士展开了热烈地讨论。立法会今日仍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