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藏金宝服务协议
2016-08-11 10:30:00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甲方:基金投资者
  
  乙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的藏金宝服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知晓藏金宝交易的内容、规则与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将采取最大限度的保护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本着对甲方认真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藏金宝交易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买入藏金宝即申购了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份额(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0216。本基金是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高风险的基金品种。交易前,已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 本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本基金的表现与黄金价格相关性较高,需承担金价波动带来的相关投资风险。敬请关注投资黄金主题基金的特有风险。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3. 藏金宝是乙方推出的特定服务,该项服务依赖于乙方的服务水平和技术实现等特定因素,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 “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藏金宝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藏金宝:指乙方针对甲方通过微钱宝账户投资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基金代码:000216)而提供的查询展示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本服务通过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基金份额与实物金的价值换算,向投资人直观展示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价值。本服务以“藏金宝克数”、“藏金宝金价”来展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持仓及交易记录,以辅助甲方获得接近“实物化”的查询体验。

  2.换算系数:用于表示多少份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的价值近似等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金交所”)1克AU99.99的价值。初始换算系数=本服务推出基准日上海金交所AU99.99收盘价/同一日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净值。本服务上线基准日为2016年8月3日,初始换算系数为268.86。


  第二条 藏金宝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藏金宝服务内容包括:乙方提供与甲方持有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基金净值、基金份额相对应的藏金宝金价及藏金宝克数的查询展示服务,负责对换算系数的维护及对藏金宝金价、藏金宝克数的计算;并在此基础之上受理甲方的藏金宝买入(即申购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基金份额)、藏金宝卖出(即赎回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基金份额)以及其他乙方技术可支持的交易请求。


  第三条 藏金宝交易规则

  1. 藏金宝金价=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净值*换算系数;

  2. 藏金宝克数=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份额÷换算系数。

  3. 换算系数调整规则:当藏金宝金价与上海金交所AU99.99收盘价的偏离度达到0.05%,乙方有权调整换算系数,使藏金宝金价恢复到近似于上海金交所AU99.99收盘价。换算系数的调整可能会使藏金宝金价及甲方持有的藏金宝克数发生变化(不会减少藏金宝克数),但对甲方持有的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基金份额、基金净值、资产总额及投资损益均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 交易规则:藏金宝产品仅支持微钱宝账户购买。微钱宝是一个即存即用的类活期账户,无存取费用,支持总计15家银行在线充值。藏金宝交易和基金交易一样,属于未知价交易,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每个交易日15:00之前提交的买卖申请为当日申请,其对应的藏金宝价格一般于交易日当晚公布。甲方买入藏金宝后第二个交易日可查询,第三个交易日起可卖出。一旦卖出,卖出日后的2个交易日卖出资金到达微钱宝账户。藏金宝10元起购,0.01克起卖,不足0.01克则需一次性全部卖出。藏金宝无每日交易次数限制。


  第四条 藏金宝服务申请受理条件

  1. 甲方通过乙方委托服务网站以电子方式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关于藏金宝服务的有效合同条款。一经甲方在乙方委托服务网站上就本协议点击“我接受并同意”,即视为本协议签署完成并生效。

  2. 甲方应通过乙方提供服务的网站或客户端开立微钱宝交易账户,微钱宝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 甲方卖出藏金宝时,其交易账户持有的藏金宝克数应不低于其申请的克数。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卖出申请后,将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藏金宝可用重量时处理申请,如甲方电子直销交易账户无足够的藏金宝可用重量,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不予执行甲方卖出申请。

  4. 藏金宝的交易申请成功并不一定表示交易确认成功,甲方应在次日登录乙方提供服务的网站或客户端查询交易确认结果。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知晓使用乙方藏金宝服务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包括乙方风险提示信息、免责条款在内的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藏金宝所对应的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托管协议》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明白投资藏金宝(本基金)的风险,自愿通过乙方提供服务的网站或客户端办理藏金宝业务。

  4. 对于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所述乙方修改本协议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将不就因任何原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任何要求。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有权调整换算系数。

  3. 对于甲方委托的各类藏金宝业务,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5. 由于乙方未遵循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服务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3.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4. 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5.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损失的;

  6.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乙方委托服务网站上就本协议点击“我接受并同意”,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 在不损害甲方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修订本协议的内容或改进“藏金宝”服务。修改本协议的通知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甲方对于乙方不时发出的本协议修改或增补通知承担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该等修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甲方确认,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无须得到甲方认可。

  3.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方撤销本人名下的微钱宝交易账户。

  d) 甲方通过柜台或电子方式撤销电子直销交易账户。

  e) 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不再继续担任甲方藏金宝服务所对应华安黄金易ETF联接A基金的销售机构。

  f)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g)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h)乙方提前三十日公告取消“藏金宝”服务(取消服务不得影响甲方既有权利)。

  i)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终止或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委托服务网站对本协议予以确认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