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协议
2014-01-22 09:33:32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了解基金电子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电子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委托服务网站:https://www.huaan.com.cn

  委托服务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客服热线:40088-50099

  客服E-mail:service@huaan.com.cn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基金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投资者:指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2. 电子交易:是指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基金交易申请的交易方式。

  3.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4. 电子直销交易账户: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平台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投资者可同时拥有多个电子直销交易账户。

  5. 结算账户:投资者用于基金电子交易资金结算的账户,该账户可为经过验证的属于投资者本人的合法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当投资者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基金交易时,将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相关资金的收付。投资者可同时拥有多个结算账户。

  6. 认购:指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申购:指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 赎回:指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9.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 开放日: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2. 交易密码:投资者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基金交易时,用于身份验证的密码。


  第二条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开放式基金账户和电子直销交易账户的开立、资料修改,提交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查询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其它相关业务。


  第三条 基金电子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基金电子交易服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基金电子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基金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基金电子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 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 由于网络通信系统、银行结算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甲方基金交易失败。


  第四条 基金电子交易申请受理条件

  1. 甲方与乙方通过乙方委托服务交易平台以电子方式签订本协议。一经甲方在乙方委托服务网站上就本协议点击“[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即视为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关于基金电子交易的有效合同条款。

  2. 甲方须通过乙方委托服务交易平台以电子方式开立电子直销交易账户,电子直销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 甲方通过乙方委托服务网站以电子方式开立基金账户和电子直销交易账户时,须依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4. 甲方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金须在基金合同及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甲方通过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将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处理申请,因资金未按照规定时间到账则认购、申购不成功,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5. 甲方赎回基金份额时,其交易账户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可用余额。乙方收到甲方通过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将在验证电子直销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份额可用余额时处理申请,如甲方电子直销交易账户无足够的基金份额可用余额,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6. 基金电子交易的操作成功并不一定表示交易成功,甲方应在次日登录乙方网站查询交易确认结果。


  第五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基金电子交易所涉及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明白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自愿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业务,承诺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从事基金交易的行为均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 甲方投资于开放式基金,须开立乙方的基金账户。甲方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并符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开户条件。

  5. 甲方保证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 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乙方所管理的基金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 甲方保证系单独使用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而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应利用该平台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8. 甲方确保其用于基金电子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基金交易指令以保存于乙方数据库中的数据为准,并作为进行基金交易申请的唯一和最终证明,除非因人为原因故意对其作不适当的删改。

  10. 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或合法有效授权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1.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2. 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乙方所管理的基金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3. 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乙方所管理的基金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损失。

  14.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5. 甲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乙方建议甲方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乙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一切使用甲方身份识别凭证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6. 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基金电子交易时,甲方应使用乙方指定的软件或设备。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17. 乙方保留的甲方基金电子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应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最终证明。

  18. 对于本协议第九条第1款所述乙方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将不得就因任何原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内容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任何要求。


  第六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基金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甲方的基金电子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七条 提示条款 

  1. 基金电子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电子交易手段,须依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2. 支付业务提示:甲方须依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3. 软件或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基金电子交易所必需的软件或设备。

  4. 委托提示:

  a) 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b) 甲方使用基金电子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5.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不含),如甲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非交易日的委托被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委托。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临时改变系统时间,因此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乙方不负责任,甲方可以选择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手段进行委托交易。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安全管道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故障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6. 因甲方软件、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损失的;

  8. 因甲方在交易过程中违反《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错误的使用他人或其他未经审核的扣款/结算账户导致的纠纷;

  9.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单方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且乙方可以不时修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甲方应当予以遵守。修改本协议通知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对于乙方不时发出的本协议修改或增补通知承担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该等修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甲方确认,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无须得到甲方认可。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方关闭基金电子交易业务或基金账户。

  d) 甲方通过柜台或电子方式撤销电子直销交易账户。

  e) 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不再继续担任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销售人。

  f) 任何一方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对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会或可能损害基金或本方或任何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g)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h)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i) 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规定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委托服务网站对本协议予以确认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