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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规定出台
2005-09-30 08:00:00 来源: 字号:

(2005-09-30 07:50:17)
保证收益产品实行审批制;严查变相高息揽储

           从今年11月开始,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将堂堂正正地登上商业银行销售大堂。但是,这类理财业务将受到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根据近日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在获得银监会审批后,可以推出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

    为避免商业银行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鼓励支持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地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培育相关市场;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规定只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产品等风险较大的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可自行开展。与境外相关监管法规不同,《办法》和《指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有关证券业务,以及在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过程中进行信托活动。

    《指引》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这些要求,既体现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一般性,同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相关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别强调了风险限额管理和新产品开发过程的风险管控,体现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银监会强调商业银行必须持续不断地完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原则,开展理财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向客户销售有关产品时,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向客户销售适宜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理财资金,除对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商业银行要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进行充分风险揭示,并以明确、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商业银行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和其他有关报表与报告。(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