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终于获得了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根据日前由三部委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递交了相关申请,三部委将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选择试点银行,并且逐步推开。
由于上述试点管理办法已先期公开征求过意见,央行等有关部门还召开过多次研讨会透露相关信息,因此尽管"银行号"基金公司尚未"出世",市场各方已对其相当熟悉。据记者了解,对于"银行号"基金公司,市场人士最关心的,既不是此类基金公司的设立模式,也不是该基金公司的设立能为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带来多少资金量,而是相关部门如何协调对这一类型基金公司的监管。
根据试点办法,央行将会同银监会和证监会,负责"银行号"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在申请环节,由银监会提出监管意见,证监会审批;在具体监管环节,三部门则各司其职。这种按经营活动的性质,分别由不同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是在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显的功能监管的特点。
在相当一段时期,功能监管也许将在金融监管中扮演主要角色:在没有完全放开银行经营证券业务限制时,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更为主要;当商业银行可以以控股公司形式而不是自有资金运作基金公司时,证监会的监管更重要。
在我国香港特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受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的共同监管。二者职责清晰,但各有侧重:证监会的监管重点是对基金公司和公募发行的基金产品的审核,金管局侧重于商业银行下设基金公司运作的合规管理;证监会负责制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的运作法规,金管局则依据证监会制定的法规进行监管。
业内专家表示,相对于香港,内地现在面临的背景要复杂得多。首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仍不可动摇,此种情况下,一旦有"跨行业"经营行为,多头监管就不可避免。根据新近颁布的这份试点办法,即使是在市场准入这一关口,三部门都各有权利。试点办法甚至规定,试点行也要由三部门"共同选定"。其次,现有的规范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才具有对投资基金和基金公司的监管职能,央行和银监会是否具有这项职能并未涉及。因此,在高于试点办法的层面上赋予央行和银监会相关的职能,十分必要。
在商业银行希望通过涉足基金公司实现新的飞跃,证券市场希望新设基金带来源源不断资金量的双重期盼下,有关部门如何能够在"银行号"基金公司的监管方面协调一致而不是互相掣肘,将为市场各方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