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的翘首企盼中,《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第一个配套规章日前正式对外发布。诚信是基金业生存之本,而信息披露是基金诚信运作的基础,基金只有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设立和运作信息,投资者才能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这也许正是监管部门为何选择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为首个配套文件发布的原因所在。规范已刻不容缓
众所周知,我国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是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开始建立的,1999年基本形成。这套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在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披露内容专业性较强,不便于普通投资者阅读;部分信息披露规范滞后于基金市场的发展;现行信息披露规范的层次不够清晰,体例不统一,可扩充度不够等。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已步入大发展的今天,基金信息披露所暴露出的问题俨然已成为阻碍整个行业发展的一个无法绕行的环节。适时对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修改显然已势在必行。 “基金法”加速修改进程
据了解,自2002年8月起,监管部门就根据近年来我国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修改进行了研究,经业界专家三次讨论和论证,拟建立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原则指导、以“内容与格式准则”为操作指南、以“编报规则”为特别补充、以“规范解答”为法规解释的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2003年10月底,适逢《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发布,为适时修改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提供了法律蓝本与依据,修改也因此提速。于是,监管部门根据“基金法”对“信息披露办法”、“上市交易公告书”等四个内容与格式准则、“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两个编报规则进行了适当调整或修改,并组织业界进行讨论,征求会内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的意见稿,最终定稿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管理办法》。 “阳光”基金可期
可以看出,《办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依据,对原有的基金信息披露规定进行了大量改进,更加强调基金信息应重点突出、浅显易懂,以提高信息的有效、及时、准确和完整。
较之现行披露体系,《办法》扩大了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范围,如,首次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为基金信息披露文件;要求披露基金募集情况,并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增加了基金备案、合同生效等程序;首次将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作为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如同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一样,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亦是持有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但鉴于目前公开说明书未能完全涵盖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为此,《办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取代公开说明书。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价格的基础,基金资产净值的及时准确披露对投资者尤为重要,但现行法规并未对此进行规范,造成各开放式基金净值披露的不统一。为此,《办法》明确了开放式基金净值披露的起始时间、频率和方式等。另外,应保险公司等基金持有人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基金年终和半年度末两个时点的净值披露要求。
而针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事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办法》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可以期待的是,伴随着这样一套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建立,一个被置身于“阳光”之下更加透明的基金业无疑也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