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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为何一波三折
2003-12-10 08:00:00 来源: 字号:

      “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原来预计11月份中旬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虽然传闻颇多但至今没有明确消息。“我们和央行还在协调之中”。证监会有关人士的话点出了问题的关键————“由谁作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行主体”是目前争论的核心。 
    银行与基金公司之争

    早在今年3月份,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就已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计划募集100亿份货币市场基金。而在9月份,南京市商业银行向央行提出的请示中写道:“由商业银行发起和设立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是顺势而为的重要举措……我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办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特申请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资格。”

    金融监管当局的“表态”被人们广为关注。央行行长周小川9月上旬在公开场合表示,“有些国家的货币市场基金是商业银行自己的产品,在我国以商业银行主导融资媒介的状况下,如果不想办法发挥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主动性,问题的解决就会比较慢,还会使风险逐步积累”。与此同时,证监会初步拟订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十一前夕向央行及各家基金管理公司等部门、机构征求意见。

    紧接着,部分基金公司负责人分别公开表示,基金公司推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是从完善产品线、做大基金业的角度考虑的,目前公司设计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已经上报给证监会,估计11月份中旬将会推出。此时,来自工、农、中、建、光大、招商、南京市商业银行的代表也共聚北京,商讨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行。几大银行代表均认为,商业银行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优势体现在多个方面:不存在准入限制;拥有强大的销售能力、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分布合理的网络;清算体系功能强大;人才储备雄厚;市场参与程度深及产品经营范围广等。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基金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证监会对货币市场基金的设计、运作、监管等方面已形成了一套指导性的意见。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正式面世的时间表,他说,“希望快,也会很快”。

    货币市场基金的优势

    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如此“积极”,说明货币市场基金有足够的优势满足市场需求。

    有什么优势呢?投资期限短是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主要特点。货币市场基金即是以货币市场金融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的基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债券,以及央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等。

    期限短,则流动性好、风险容易控制,因此,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者与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的投资者相比,更偏好低风险,有较强的储蓄倾向。从收益性方面看,投资货币市场与银行存款之间存在较大利差。目前银行规定的一年存款利息(扣除20%利息税后)大约为1.5%;而在货币市场中仅仅进行回购,一年的收益也在2%—3%左右。

    所以,无论对基金公司还是对商业银行来说,从事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能够增加收入、扩大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市场呼唤金融创新

    “货币市场业务一直是我们的‘专有权利’,如今要将‘蛋糕’分出去,当然不甘心了”。银行人士的玩笑话多少也反映了他们的一些想法。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目前除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及央行票据之外,货币市场的其他金融工具都已可以投资。而投资以上三种票据并无法律障碍,只需监管当局批准。

    但对商业银行而言,争论的焦点则是: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银行能否做为发行基金的主体?这是否有法律上的障碍?

    因为按照刚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而如果允许商业银行发起投资基金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则预示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将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对此,商业银行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以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为投资品种,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不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而对于分业混业的看法,一些商业银行从银行业与证券业业务交叉的角度给予解释。他们认为,在“证券”一词的定义上,我国一直缺乏明确完整的概念,比如债券也应属于证券,而债券的最大投资主体为商业银行,因此所谓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也有许多含糊和不尽准确的地方。

    也有人建议,对于这样一种大受追捧的基金产品,应当明确给予“阳光政策”,不妨以金融创新的角度,专门制订相关条例,明确规定该基金产品的发行主体、投资范围等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使货币市场基金能够尽早问世,让相关各方都能从中获益。另外,有不少专家提醒,推行货币市场基金还应考虑银行存款搬家、活期利率失控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货币市场基金“今日之困”表面上看是不同部门间的利益之争,实则暴露出金融业诸多深层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