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四,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如果没有大的分歧,该草案将于10月28日交付表决。走过4年立法历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已经指日可待。
基金法三审的重点应该依然集中在证券投资基金定义、开放式基金能否短期融资和持有人表决权等主要问题上。从目前的消息来判断,三审稿中很有可能会删除有关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条款,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开放式基金不能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融资;另外,原基金法二审中的亮点———“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持有人同意,持有人大会才可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一项,也因其中30%的比例被质疑而可能将比例提高到50%。但笔者注意到,有关基金法三审稿的讨论中,很少涉及私募基金的话题。
目前,关于理财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的私募基金到底有多大规模,包括基金专家们在内都各有说法,有的认为有2000亿至5000亿,有的认为有8000亿至9000亿。差距如此悬殊,表明人们对私募基金还缺乏了解。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还缺乏透明度。我们注意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在公众媒体上很少露面,给人一种很神秘的感觉。
其实,私募基金这种躲躲闪闪的地下工作状态也有不得已的隐衷,他们并没有与其庞大资金相称的法律地位,政策风险成为高悬在私募基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他们的很多行为都属于打法律擦边球的性质,有的则已经违法、违规。而目前管理层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仍非常薄弱,即将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庞大的私募基金的出路问题,但面对数千亿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层又不能坐视不管。
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曾表示:对于数额巨大的“地下基金”,应采取疏导的办法,使之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规范,投资基金法中会给予一部分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但同时也指出,这种合法性的取得是有条件的。部分专家也表示:为了减少市场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把私募基金暴露在阳光之下,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之间应当是共同竞争的伙伴关系。
私募基金的滚滚洪流如果能够得到正确引导,则不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幸事,也是投资者的幸事。